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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发布日期: 2017-11-06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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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10000435203931Y/2017-24052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省文物局 公文时效: 长期公开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日期: 2017-11-06
名    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发布日期:1999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1999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二)》发布日期:2001年8月31日    实 施 日 期: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三)》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四)》发布日期:2002年1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五)》发布日期:2005年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5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 正 案 (六)》发 布 日 期:2006年6月29日    实 施 日 期: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七)》发布日期:2009年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部 分 法 律 的 决 定》 发 布 日 期:2009年8月27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发布日期:2011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发布日期:2015年8月29日    实施日期2015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由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

      {原第三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二十五条 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六条 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七条 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九条 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一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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