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10000435203931Y/2023-00277 | 发文字号: | 陕文物发〔2023〕1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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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省文物局 | 公文时效: | 长期公开 |
主题分类: | 文物 | 发布日期: | 2023-12-07 |
名 称: | 关于局机关在职干部职工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 |
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5月26日省政府发布)、《陕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1年7月1日发布)、《西安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市医保发〔2019〕68号)、《西安市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办法》 (市人计发〔2011〕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现将计划生育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管理工作
局机关设立计划生育专干(兼职),负责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二、社会保障
(一)婚假
国家规定婚假为3天,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10天。
(二)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职工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10天。
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在前款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15天,男方增加护理假10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家和陕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关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3个月到6个月的哺乳假。
(四)育儿假
推行父母育儿假制度。符合政策生育或者依法收养子女的,在子女3周岁以内,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累计10天的育儿假。
(五)独生子女父母陪护假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单方年满60周岁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低于15天的陪护假。
(六)其他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和陪护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三、女职工生育报销标准
西安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医疗费用(含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及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等)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1.符合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生育的职工,缴费次月可享受以下生育医疗待遇,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1)门诊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限额补贴,限额补贴标准如下:产前检查费用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350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皮下埋植)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300元;属宫内节育器嵌顿的,计划生育手术补贴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绝育手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输卵管或输精管复通手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500元。
(2)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列入我市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的生育、生育并发症、异位妊娠等医疗费,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结算管理,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支付待遇,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2.公务员与企业职工享受同样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产假期间工资由财政部门按原渠道发放)。
四、独生子女补助
(一)独生子女保健费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双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其子女为独生子女。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18周岁止,领取每月不得低于3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在单位的福利基金或者福利费中开支。
(二)城市独生子女补助金
局机关独生子女父母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资中每人每月发放120元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
(三)其他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子女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
五、其他
凡本通知未纳入的或与国家、省以及西安市计生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均以国家、省以及西安市最新政策为标准执行。
陕西省文物局
2023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