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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工程涉及文物保护单位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审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工程涉及文物保护单位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审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1-27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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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10000435203931Y/2021-00944 发文字号: 陕文物发〔2021〕15号
发布机构: 省文物局 公文时效: 长期公开
主题分类: 文物 发布日期: 2021-01-27
名    称: 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工程涉及文物保护单位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审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文物局、杨凌示范区文物局、韩城市文物局、局直属单位: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涉及文物保护单位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审批工作,促进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陕西省建设工程涉及文物保护单位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审批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局。

该规程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文物局        

2021127日       


陕西省建设工程涉及文物保护单位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审批工作规程(试行)

一、审核审批事项

第一条  陕西省建设工程涉及文物保护单位行政许可事项是指陕西省境内拟建设工程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其文物遗存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文物保护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按照建设工程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和程度、范围,履行相应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  陕西省建设工程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其文物遗存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审批工作,主要审核建设工程选址、建设工程作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文物原址保护措施。

第四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由国家文物局审核同意后,经当地政府逐级报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经国家文物局审核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原址保护措施行政许可事项由国家文物局审批。

第五条  陕西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由国家文物局审核同意后,经当地政府逐级报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经陕西省文物局审核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原址保护措施行政许可事项由陕西省文物局审批。

第六条  陕西省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由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经相应级别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原址保护措施行政许可事项由相应级别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二、审核审批程序

第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履行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审批手续。

第八条  拟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拟建工程必须与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相协调,并履行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审批手续。

第九条  建设工程应当尽可能避开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和文物保护区划内的文物遗存。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于建设工程选址批准后,开工建设前,履行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手续。

第十条  铁路、公路、水利、能源等大型基本建设工程需经省文物局选址审批后,涉及文物保护单位行政许可事项的,另行报批。

第十一条  陕西省建设工程涉及文物保护单位行政许可事项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当地文物行政部门逐级报审。跨市域建设工程涉及的许可事项可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申请,跨县(区)域建设工程涉及的许可事项可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向市级文物行政部门申请。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需按照行政许可事项报审要求准备材料,通过陕西政务服务网或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申请并统一受理(尚未建立政务服务系统的,按照原程序申请)。

第十三条  除另行规定外,建设工程涉及文物保护单位行政许可事项按照法定时限随报随审,审核时限不包含征求意见、专家咨询、现场勘察、现场核实等特殊环节时间。

第十四条  经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原则同意并提出意见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意见修改完善后,再行报政府或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许可事项审核施行告知承诺制。

三、报审材料

第十六条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审核材料包括:申请文件、建设工程的规划和设计方案(包含文物保护措施)、文物影响评估报告、考古勘探工作报告和考古发掘成果报告等。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审核材料包括:申请文件、建设工程的规划和设计方案(包含文物保护措施)、文物影响评估报告、考古勘探工作报告和考古发掘成果报告等。

第十八条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材料包括:申请文件、建设工程选址批准文件、文物保护方案、文物影响评估报告等。

第十九条  申请文件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及法人登记证明;建设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文物保护单位名称;保护措施名称、主要内容;建设项目无法避让文物保护单位的理由。上报文件中应附有明确同意意见。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的规划和设计方案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编制,内容包括:1/500或者1/2000现状地形图(标出工程范围边界、工程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边界),相关工程的总平面图、平面、立面、剖面图,以及为避让文物保护单位所进行的方案比选、为保护文物安全和环境所采取的文物保护措施等。

第二十一条  文物保护方案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专业业务能力的单位编制,内容包括:为保护文物安全及历史、自然环境所采用的相关措施,使用文字、图纸等方式具体说明,并附有专家论证意见。

第二十二条  文物影响评估报告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专业业务能力的单位编制,内容包括:依据已掌握的资料,分析评估建设项目及工程涉及影响区域对文物可能产生的破坏或影响,对项目选址及设计方案的初步建议。

第二十三条  考古勘探工作报告和考古发掘成果报告由具备资质的专业单位提供。

第二十四条  申请材料内容不齐全、不真实、前后矛盾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核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内容,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陕西省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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