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基本建设工程中的考古工作如何实施?
答:基本建设工程中的考古工作包括考古调查、考古勘探和必要的考古发掘三个阶段,由考古发掘资质单位组织实施,依次进行。
1、考古调查
工作对象:线性工程(铁路、公路、天然气、电力等)和陕北、陕南等区域包含大面积沙漠、漫滩、水域等特殊地形地貌的大型项目,以及项目报审需要的。
工作目的:为合理避让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在册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点提供选线选址依据;科学核算勘探范围。
工作方式与成果:由考古发掘资质单位联合当地文物部门共同承担。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出具《考古调查工作报告》。
2、考古勘探
工作对象:经考古调查确定勘探范围的线性工程及包含特殊地形地貌的大型项目,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在册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点的建设项目,其他可能存在古代文物遗存的项目用地。
工作目的:确定建设工程范围和影响区域内地下文物遗存的分布、性质及年代等基本信息。
工作方式与成果:由考古发掘资质单位牵头组织实施,并可依法依规吸纳、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参与承担。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出具《考古勘探工作报告》,未发现古代文物遗存的,依法报有关部门核准后作为用地报件或土地出让依据,发现古代文物遗存的按程序开展进一步考古发掘及保护工作。
3、考古发掘
工作对象:用地范围内发现古代文物遗存的项目。
工作目的:配合建设工程开展的抢救性考古发掘和文物保护工作,对发现重要文化遗产的展示利用提供基础信息。
工作方式与成果:依据《考古勘探工作报告》结果对勘探发现的地下文物遗存开展考古发掘工作。考古发掘资质单位需取得国家文物局核发的基本建设项目考古发掘证照,提前制定文物保护预案、考古发掘方案。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劳务、加固等配合工作,提供必要的考古工作环境。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出具《考古发掘工作报告》,依法报相关部门核准后作为用地报件或土地出让依据。
问题2:我省承担配合基本建设考古工作的单位有哪些?
答:目前我省承担配合基本建设考古工作的单位有4家,包括陕西省考古研究院、西安市文物保护考古研究院、咸阳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宝鸡市考古研究所。
省级考古发掘资质单位主要承担中省重点项目、跨省市域项目、涉及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建设项目等的考古工作,各地市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原则上负责本辖区内基本建设考古工作。
问题3:申请开展基本建设考古工作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答:项目建设单位或土储部门申请开展考古工作一般需要以下材料:
1、申请考古调查工作需提供申请文件、项目建设区域地形图(项目单位盖章)、用地宗地图(含四至坐标)、可行性研究阶段施工总布置规划专题报告或项目规划平面图等。
2、申请考古勘探工作需提供项目区域现状航拍图(项目单位盖章)、用地宗地图(带四至坐标)、选址同意意见函(由文物行政部门抄送)等。线型及地貌地形复杂区域大型项目需提供《考古调查工作报告》。
3、申请考古发掘工作需提供《考古勘探工作报告》、项目区域现状航拍图(项目单位盖章)、选址同意意见函或考古发掘意见函(由文物行政部门抄送)等。
问题4:具有考古发掘资质的高校能参与我省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工作吗?
答:按照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高校田野实习工作的通知》(文物保函〔2019〕357号)要求,开设考古或文博专业的高校应从推进考古学学科发展、培养行业人才的高度出发,将考古实习工作作为教学体系建设、教师考核、学生教育的重要内容,不得以应急性基本建设考古项目作为考古专业本科生实习教学课程。原则上不提倡高校参与基本建设考古工作。
确因工作需要,在确保文物安全、资料完整、权责清晰、知识产权明确情况下,取得当地市级文物行政部门许可并向省文物局备案后,高校可与我省考古发掘资质单位联合组队,承担本辖区任务重、工期紧的建设项目考古发掘工作。高校考古带队人员应为正式在编业务教职工,主要工作人员应为考古或文博专业学生。
项目所在地市文物行政部门履行组织管理职责,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履行监督监管责任。考古工作结束,承担基本建设考古任务的高校应立即向当地考古机构或文博单位移交考古资料和出土文物,不得侵占或占有。
问题5:省外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如何参与我省基本建设项目考古工作?
答:按照《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规定,省外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在我省开展配合基本建设项目考古发掘工作前,应持国家文物局核发的考古发掘资质证书等,经当地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向省文物局备案。
省外考古发掘单位应与我省考古发掘资质单位联合组队开展基本建设考古发掘工作,不得将承担的考古工作转由其他单位人员开展。
经备案的省外考古发掘单位接受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的组织管理,接受省内联合考古发掘资质单位的监督监管。考古工作结束,应尽快向我省考古机构或文博单位移交考古资料和出土文物,不得侵占或占有。
问题6:如何发挥“先考古、后出让”的制度优势?
答:除《关于加强文物保护要素保障推进全省高质量项目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已明确事项外,已施行“先考古、后出让”土地储备考古前置制度的各市、县文物行政部门应与同级自然资源部门或当地政府、管委会协商制定每季度供地计划,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发掘资质单位依据供地计划制定考古工作计划,提升工作效率。
未落实“先考古、后出让”土地储备考古前置制度的地市应尽快施行,推动经济建设和文物保护“两利”发展。
问题7:开展考古工作应当具备的现场作业条件是什么?
答:考古工作现场作业要满足以下条件:
1、签订考古工作协议(合同),足额保障考古工作经费。
2、明确建设项目(地块)红线,位于人口密集区域的,应对红线范围内进行围护。
3、须完成考古工作区域必要的清表工作。土地清表包括地面植被、附属建构筑物拆除,地面硬化层破除,各类垃圾、渣土清运,林木、青苗补偿及现代坟墓迁移等。清表工作应在考古机构指导下开展,不得破坏原生地层。
4、考古勘探发掘区域有地下管线的,要做好管线放样标识,必要时应完成管线迁移。
5、无妨碍考古工作的权属纠纷,不得有已开工建设存在破坏文物等违法违规情况。
问题8:文物行政审批许可、考古工作时间要求是什么?
答:文物行政部门行政审批许可受理、出具意见时间一般为15个工作日内,不包含征求意见、专家咨询、现场勘察核实等特殊环节时间。考古单位依据《关于加强文物保护要素保障推进全省高质量项目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时间要求开展田野考古现场作业外,以及预算编制、协议签署、票据开具、指导清表等筹备工作和检查验收、报告编制等结项工作。
问题9:基本建设考古项目的组织方式是什么?
答:考古项目不同于一般的工程项目,是一项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科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基本建设考古工作由项目土地出让方或项目建设单位向文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发掘资质单位与申请单位签订工作协议并开展工作,其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收费标准按照《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确定,不适于市场价格形成机制。
问题10:没有考古发掘资质单位的地市如何开展基本建设考古工作?
答:没有考古发掘资质单位的地市,由省级考古发掘资质单位牵头,市级文物系统具有考古职责的专业机构作为其协作单位,共同组织开展辖域内基本建设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工作。
牵头单位负责协议签署、质量监督、项目验收、报告出具等事项,协作单位负责与当地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及建设单位的对接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牵头单位、协作单位可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吸纳、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参与承担考古勘探工作。协作单位负责对承担考古勘探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管和考核。
考古发掘工作应充分吸纳当地考古机构或文博单位专业人员参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