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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开展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联合开展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01-10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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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杨凌示范区文物(文化)局,公安局;省直文博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陕西省消防条例》,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全省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根据国家文物局与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联合开展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省文物局、省公安厅决定,在全省范围联合开展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大检查,现将省文物局、省公安厅制定的《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大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文物局          省公安厅

       二零一零年一月六日


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大检查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文物局、公安部的统一部署,省文物局、省公安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开展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大检查(以下简称“大检查”),为确保大检查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根据文物保护与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文物保护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认真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通过文物部门和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强化消防安全监管,进一步督促文物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增强责任主体意识和防控火灾的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国家文化遗产安全。

二、时间安排

20101月 6日至2010310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大检查顺利进行,省文物局、省公安厅联合成立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长:郭宪曾     省文物局副局长

副组长:李富忠     省公安厅消防局副局长

  骆希哲     省文物局督查与安全保卫处处长

成    员:陈金民     省公安厅消防局防火监督部部长

             杨璞玉    省文物局督查与安全保卫处调研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文物局督查与安全保卫处,省文物局督查与安全保卫处处长骆希哲任办公室主任,省公安厅消防局防火监督部副部长卞建峰任副主任。在大检查期间,领导小组将派出督查组,不打招呼地深入各地随机督查工作落实情况。

四、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的文物单位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重点是古建筑、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石窟寺),博物馆、纪念馆等文物收藏单位,文物考古研究所,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现场等。

五、检查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陕西省消防条例》;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第61号);

《国家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文物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的意见 》(旅办发[2009 ]140号)。

六、检查内容

(一)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岗位职责情况

 1、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机构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博物馆、纪念馆等文物收藏单位,文物考古研究所,文物保护卫程施工现场是否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

2 、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大型古建筑群是否建立专职或兼职消防队伍;

3 、是否明确岗位职责,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签订责任书。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档案建立情况

1、是否建立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防火巡查、检查;

消防(控制室)值班;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

火灾隐患整改;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专职和兼职消防队管理;

火灾应急预案演练;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等。

2、是否按规定建立消防档案,消防档案是否完整、规范。

(三)消防设施设备及其使用情况

1 、是否按相关要求安装火灾报警和灭火设施、设备;

2 、是否按相关要求配备消防器材;

3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和完好、有效情况;

4 、消防水源、消火栓等设施建设和使用情况;

5 、是否设立必要的消防通道;

6 、消防设施设备是否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7 、消防控制室值班和设施运行情况;

8 、职工对消防知识的掌握,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操作使用情况。

(四)消防安全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

1、消防安全预案是否科学、有效,具有可操作性;

2、是否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五)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1、日常防火巡查、定期防火检查和抽查情况;

2、对火灾隐患是否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限期整改。

3、文物保护单位是否被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娱乐场所;

4、古建筑之间或毗连古建筑是否存在私搭乱建情况;

5、古建筑保护范围内是香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柴草木料等可燃物品。

(六)用火用电管理情况

1、是否按规定规范文物保护单位内旅游、宗教活用火、用电以及工程施工、生活用火用电行为;

2、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寺庙官观是否按相关规定和要求,规范燃香活动;

3、古建筑内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敷设是否规范,是否定期检测。

(七)其他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七、组织实施

大检查主要采取各文物单位自查自改、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检查。

(一)自查自改(2010 年1月 15 日前)

由各文物单位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全面自查,分析查找消防安全隐患,针对消防安全隐患,认真组织进行整改,并及时将自查及整改情况报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大检查期间各文物单位要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演练。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演练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要做好书面记录备查。

(二)联合检查(2010年1月15日至2月28日)

由县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组成文物单位消防安全检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单位实施联合检查。

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县级文物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进行全面检查,市级文物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进行全面复查,省文物局和省公安厅联合进行重点抽查;

2、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县级文物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进行全面检查,市级文物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进行重点抽查;

3、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县级文物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进行全面检查;

4、博物馆、纪念馆等文物收藏单位,文物考古研究所,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现场等,由县级文物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进行全面检查,市级文物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进行重点抽查;

对重大文物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向当地政府报告或通报,并作为文物消防安全隐患整改重点督办单位进行跟踪督办。

(三)总结验收(2010年3月1日至10日)

省、市级两级文物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分别于2010年3月5日和10日前对市、县两级文物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组织开展大检查工作情况联合进行检查验收,对大检查开展不力、成效不明显的地区,责成重新组织大检查。

由市级文物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对本辖区大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检查报告,并于3月10日前分别以书面形式报省文物局、省公安厅。

市级文物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被公安局机关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点博物馆进行统计,填写《文物系统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统计表》(见附件1),随检查报告报省文物局。

大检查结束后,由各级文物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对大检查中的先进典型联合进行表彰

八、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预防和减少文物单位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国家文化遗产安全,是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各地要充分认识当前做好文物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成立文物单位消防安全联合检查工作机构,制定详细、周密、具体的检查工作计划和措施,切实做到责任到人,检查到位,务求实效。

(二)加大整改力度、确保取得实效

通过本次检查要切实摸清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的底数,督促文物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成立消防安全织,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基层设施建设。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研究制定科学的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坚决依法督促整改,切实提高文物单位的火灾防范能力,有效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协同配合,形成长效机制

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协作,各司其职,依法履行职责,把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纳入工作内容,及时组织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并形成良好的工作管理机制。

  附件下载:文物系统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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