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文物(文化)局、杨凌示范区文物局,局直属各单位:
2011年5月11日,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在西安召开了全国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动员部署会议,公安部张新枫副部长对2011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做了部署,国家文物局单霁翔局长做动员讲话。为贯彻落实此次会议精神,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目前文物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坚定打击和防范文物犯罪的决心和信心
从全国近期各地发案情况看,高科技、暴力化、有组织犯罪对文物的破坏性更大,对社会危害性更强,犯罪侵害目标的文物等级越来越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甚至世界文化遗产地成为发案重灾区。
田野文物犯罪呈高发态势。仅去年以来,广西靖江王陵、河北中山王陵、赵王陵、清西陵等帝王陵寝已先后发生盗掘或者盗窃案件。犯罪分子气焰嚣张,手段残忍。近期还出现多起犯罪团伙携武器作案,甚至暴力抗法、公然袭警案件。如湖北随州市发生盗墓分子将现场制止犯罪的文物巡查人员打成重伤案件,我省澄城县发生盗墓团伙殴打公安民警、暴力劫走同伙案件等,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博物馆文物被盗案件也时有发生。故宫博物院诚肃殿展厅展出的香港两依藏博物馆部分文物被盗,内蒙古博物院、山西省临猗县博物馆馆藏文物丢失和失窃,湖北省黄冈博物馆被抢劫等。防备森严的馆藏文物已成为犯罪分子窥视的目标,文物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我省田野文物数量多,等级和经济价值高,分布面广线长,绝大多数古遗址、古墓葬没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加之保护机构不健全,装备和预能力较差,防范措施简单,执法巡查经费严重不足等客观原因,先后发生了礼泉唐建陵石狮、澄县善化古墓盗窃未遂袭警和秦东陵等被盗案四十余起。在严打的高压态势下,犯罪分子受高额利润的刺激,仍然肆无忌惮地顶风作案,接二连三偷盗田野文物,说明田野文物形势依然非常严峻,文物犯罪活动将长期存在,继续严厉打击文物犯罪活动是文物和公安部门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
二、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全面做好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工作
2011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期间,各地文物部门要结合实际,按照主动发现、主动打击、主动治理、主动防控、主动配合的原则,对已发文物犯罪案件进行梳理,与公安机关会商研判,给予文物专业技术支持,为公安部门快速抓捕、起诉犯罪嫌疑人提供依据。
(一)成立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组织机构 为加强专项行动组织领导,省公安厅与文物局成立了联合领导小组,设立了办公室,并下发了《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文物局关于开展2011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各市、县文物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迅速行动,主动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沟通,在6月底前完成本地区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的组建,明确任务与目标,尽快部署、启动各项工作。
(二)及时上报案件和提供案件线索 文物案件数不清,会对客观认识文物安全形势、科学部署打击文物犯罪工作造成影响。该报的案不报,导致公安部门无从下手,会失去案件线索和破案的最佳时机。各级文物管理部门一是要坚决落实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对文物案件或安全事故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安机关和上级部门,不得迟报、缓报、瞒报;二是要全面梳理文物案件情况,毫无保留地提供案件线索,协助公安机关全面彻查积案、隐案;三是发挥人民群众和文保员作用,走群众路线,专群结合,专特结合,发挥好监控举报作用,为公安机关破案提供资料和线索;四是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设立奖励经费,鼓励社会各界提供案件信息和线索,将文物犯罪分子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三)积极做好涉案文物鉴定、移交工作 各级文物管理部门要积极为公安机关存放涉案文物提供便利条件,及时做好涉案文物的认定工作,为迅速、准确侦办案件提供依据。涉案文物鉴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按照文物保护法规定,督促、协调涉案文物移交工作,使涉案文物能够得到妥善、安全保护。
(四)为公安机关提供文物资料信息 要充分利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馆藏文物调查及数据库建设”取得的成果,为公安机关提供本地区文物资源底数及相关文物信息资料,确定打防管控的重点地区和单位。
(五)专列破案奖励专项经费 省局将专列打击文物犯罪专项经费,对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各市、县文物部门也要专列经费,对公安机关破案和移交涉案文物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六)主动联合公安机关,开展联合执法。各市、县已建立文物和公安部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的,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建立协作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加大打击力度,震慑犯罪分子,确保文物安全。未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的,要设法建立或主动联系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
三、落实责任,夯实基础,全面做好文物安全防范工作
各市、县要从落实责任、夯实基础入手,坚决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加大监管力度,打赢文物安全攻坚战。
(一)强化领导职能,明确文物安全责任 各市、县文物部门要以专项行动为契机,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阐明文物犯罪形势的严峻性和危害性,推动政府落实文物安全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政府对文物安全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实行文物安全层级责任管理,力争将文物安全逐级纳入政府年度考核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目标;明确各级行政领导是辖区内文物安全第一责任人,建立市、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文物安全责任体系。未建立文物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的市、县,要着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文物安全工作格局。已建立文物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的市、县,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职能作用,依法落实各部门法定职责,重点加强与公安、海关、工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从防范和打击、市场管理、海关监管各个环节联合打击文物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对各类文物犯罪活动的严打高压态势,保障文物安全。
(二)不断加大督促检查力度,落实文物安全责任,消除安全隐患 各市、县文物行政部门必须切实履行保护文物安全的重要职责,明确专职人员负责文物安全,落实保护机构或保护管理责任人。对于地下文物埋藏丰富的古遗址、古墓葬区、“国保”、“省保”文物保护单位和未定级别的不可移动文物,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保护管理责任主体和文保员,落实保护责任。
不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积极开展文物安全巡查、检查、督察。要针对犯罪分子的活动规律和作案特点,调整管护策略,加大巡查时间、频率和范围,重点加强夜间巡查。要严格执行文物收藏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坚决落实夜间值守双人双岗这一底线要求,推行单位领导夜间馆内带班制度。深入开展文物安全“五查”活动,即查工作责任心、查安全隐患、查管理环节、查应急能力、查责任追究。对排查的问题要进行梳理归类,认真分析产生原因,提出整改的具体措施,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进行整改。坚决克服麻痹心理、松懈心理、侥幸心理、厌倦心理,做到排查隐患常抓不懈,隐患不整改不止。
严格督办文物案件和督察隐患整改工作。对已发现的文物违法案件和重大安全隐患,要实施挂牌督办,并及时上报当地政府或上级文物部门联合督查。列入部级、省级督办案件,要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加大对文物犯罪案件的惩治力度,及时制止对文物犯罪案件立案不送、以罚代刑、重罪轻判等现象。
要追究因失职、渎职造成文物损毁、被盗或流失的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针对监守自盗案件和重大文物安全责任事故,各市、县文物部门要集中开展文物系统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失职、渎职犯罪警示教育,建设一支忠于文物事业、恪尽职守的保护队伍。
(三)重视人防,加强物防,提高文物科技防范水平 各市、县文物部门要在重视人防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安防系统作用,做好技术防范工作。一是要督促博物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依法配备安全防范设施,持续推进风险等级达标工作。对于长期不配备安全防范设施的文物收藏单位,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要责成限期整改。二是要重点开展具有被盗风险性的帝王陵寝、墓群、窑址、石窟寺、石刻以及重要古建筑的技防设施建设。三是要全面提高一线工作人员安全防护装备水平,着力解决巡查装备短缺问题,尽最大能力保障一线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四)加强舆论引导,提高全社会保护文物的积极性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多渠道、多形式的开展文物法规宣传,使法规深入人心,增强人民群众自觉保护文物的意识,不断调动、提高社会各界参与保护与打击文物犯罪的积极性。各市、县文物行政部门一是要严格约束文物系统干部职工不迎合、不参与 “鉴宝”、“寻宝”类节目,避免因舆论宣传上的不客观,刺激文物犯罪的发展蔓延;二是要积极主动宣传、引导社会舆论冷静、客观看待文物收藏,旗帜鲜明地唾弃盗掘古墓葬等卑劣行径,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核心价值观。各文物重点市、县要结合“文化遗产日”等活动,掀起新一轮打击文物犯罪宣传高潮,集中展示政府打击文物犯罪的决心与成果,增强人民群众文物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保护文物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