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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2-01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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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旅游局(委):

为切实加强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63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贯彻落实《意见》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意见》精神。各地文物、旅游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意见》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意见》的部署和要求上来,正确处理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充分发挥有关部门作用,努力破解文物保护、利用面临的新问题,推动文物保护与旅游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摸清情况,自查自纠。各地文物、旅游部门要督促各文物旅游景区按照《意见》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对照《意见》指出的五种违法违规行为,逐项进行自查。对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能够立即纠正的问题,应当立即依法纠正。需要其他 部门协调处理的问题,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限期纠正。

三、开展《意见》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察。2013年4月底前,省级文物、旅游部门要对照《意见》各项具体要求,联合检查各地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相关法律和规定的落实情况,并将检查结果汇总报送国家文物局和国家旅游局。国家文物局、国家旅游局等部门将适时组织联合检查组,赴重点省份开展实地检查,对重点案件进行督察(检查工作的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四、抓紧研究制定文物旅游景区游客承载标准。以古遗址、古建筑、石窟寺等易损文物为核心的景区,要根据文物保存状况及文物保护要求、游客安全需要、游客停留时间和人均开放空间面积等,科学测算游客最大承载量,通过听证、公示等方式,认真听取、吸纳公众意见,研究提出游客承载标准,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省级文物、旅游部门要对文物旅游景区游客承载标准的研究制订工作给予协调和指导。

五、着力做好文物保护规划与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衔接和落实工作。要把文物和游客的安全放在首位,确保文物保护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对于已开放为旅游景区的文物保护单位,各地文物、旅游部门要对文物保护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衔接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编制涉及文物的旅游规划,要与文物保护规划相衔接,要有文物保护章节或相关内容。

六、切实加强对文物旅游的监督管理。各级文物部门要加强对文物旅游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对不落实文物保护与安全管理规定,造成文物破坏、损毁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级旅游部门要把依法保护文物、确保文物安全作为文物旅游景区评级、达标和监管的刚性要求,对达不到文物保护要求的旅游景区要通报批评,并降低或取消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各地文物、旅游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研究提出文物旅游景区经营性收入用于文物保护的具体比例,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同时,各地文物、旅游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文物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警机制、巡视检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等管理规范,切实提高景区的文物保护和旅游发展水平。



国家文物局    国家旅游局

2013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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