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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文物行政执法巡查及督察督办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文物行政执法巡查及督察督办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陕西省文物局 发布日期: 2014-06-10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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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文物局、杨凌示范区文物局、韩城市文物局,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文物执法巡查工作,推动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提高监管能力和效率,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查处文物违法行为,确保文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陕西省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信息上报及公告办法》、《文物安全案件督察督办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文物行政执法巡查及督察督办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文物执法巡查

1、文物执法巡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

2、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加强日常性巡查、检查。

3、 各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每处文物保护单位至少巡查一次。

4、文物保护单位应当配合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开展执法巡查,不得拒绝、阻碍。

5、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定期对文物保护管理状况开展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向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报告。

6、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开展文物执法巡查,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文物保护单位是否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是否作出标志说明,是否建立记录档案,是否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

(2)文物保护单位内及其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是否发生违法建设行为;

(3)是否发生擅自迁移、拆除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擅自修缮文物保护单位,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违法行为;

(4)是否发生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文物保护单位,造成文物破坏的违法行为;

(5)是否发生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违法行为;

(6)是否发生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转让或者抵押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将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违法行为;

(7)是否发生将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违法行为;

(8)是否发生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内进行考古发掘的违法行为;

(9)是否发生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开展经营性活动的违法行为;

(10)其他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7、开展文物执法巡查工作时,巡查人员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如实记录被巡查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类别、级别、地址、管理机构、使用或者所有权人、所有权属,以及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发现的情况和采取的相应措施等;

(2)对被巡查文物保护单位的外观全景、主要组成部分和重要构件、标志说明、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状况及发现的违法行为现场等进行摄影、摄像;

(3)查阅被巡查文物保护单位的监测措施、维护保养记录、记录档案、依法开展有关工作的审批文件及其他书面材料,必要时应当复制存档。

8、文物执法巡查工作结束后,巡查人员应当认真填写《  年  月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统计表》、《  年  月文物安全案件统计表》和《  年  月文物行政违法案件统计表》,将基本工作情况、发现的问题、采取的措施和有关建议书面报告所属文物行政部门。

9、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将巡查记录、文字和影像资料等整理归档,建立电子与纸质档案。

二、扎实开展执法巡查督察

10、省文物局负责对各市(区)开展的文物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察;对全省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抽查。

11、各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开展的文物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察;对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抽查。

12、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对文物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察的内容包括:

(1)该行政区域内文物执法巡查工作的总体情况;

(2)对下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机构开展的文物执法巡查工作进行抽查、督察的情况;

(3)在文物执法巡查和有关抽查、督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13、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对文物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察,可采取以下方法:

(1)查看文物执法巡查、督察的工作计划、材料;

(2)查看文物执法巡查工作相关文件和措施;

(3)查看文物执法巡查的电子与纸质档案;

(4)实地检查。

14、督察工作结束后,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应当及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意见。反馈意见应当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违反的相关规定,并提出整改要求。

15、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应当及时查处巡查、督察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16、对于下列行为,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向当地人民政府通报或者提出行政处理建议:

(1)不按规定的时限、内容、形式和要求报送文物案件和各项统计报表的;

(2)对上级文物行政部门通报的文物案件负有调查处理责任的文物行政部门或者文物保护单位,不按通报要求认真调查处理,不按时限要求报送调查处理结果的。

(3)对上级文物行政部门督察、督办的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落实或者不及时报告落实结果的。

三、严格施行案件督察督办

17、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应当及时督察督办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的下列文物安全案件:

(1)盗窃、盗掘、抢劫、走私等文物犯罪案件;

(2)火灾事故;

(3)文物安全责任事故;

(4)其他文物安全案件。

18、督察、督办文物安全案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坚持“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19、省文物局开展文物安全案件信息收集与舆情监控工作。对从以下途径获知的文物安全案件,由省文物局登记备案并及时进行督察、督办:

(1)在文物安全检查或者专项督察中发现的;

(2)相关部门转办的;

(3)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上报的;

(4)通过舆情收集的;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

(6)其他途径获知的。

20、对需督察督办的文物安全案件,及时向案发地市级文物行政部门下达《陕西省文物安全案件督察通知》,由案发地市级文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依法处理,限时上报。

对未按《陕西省文物安全案件督察通知》要求时限上报案件情况及处理结果的,向案发地市级文物行政部门下达《陕西省文物安全案件督办单》,要求查清和说明未报原因,并再次提出限时办理要求。

21、对下列文物安全案件,省文物局可以派督察组,会同案发地市级文物行政部门进行现场督察、督办:

(1)世界文化遗产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的重大文物安全案件;

(2)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的特大文物安全案件;

(3)国有博物馆发生的重大文物安全案件;

(4)其他重大文物安全案件。

22、省文物局督察组会同市级文物行政部门现场督察、督办文物安全案件,按以下程序进行:

(1)查看案件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了解案发过程、案发原因、文物损失及案件处理等情况;

(2)对涉案的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安全检查,查找文物安全隐患;

(3)需要当场处置的,现场对文物安全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和要求,对案发的文物保护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4)现场督察结束后,向案发地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督察、督办意见。

23、根据文物安全案件性质,需要由相关部门督察、督办或者联合督察、督办的,及时将案件情况通报相关部门,提出督察、督办建议,并配合或者联合相关部门做好督察、督办工作。

24、建立文物安全案件档案。文物安全案件档案内容包括:案发单位简介、案件基本情况、调查处理和督办情况、处理结果、媒体报道等文字和图片资料。

25、对连续多次发生文物安全案件、文物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加强的市(区),组织实施文物安全专项督察。

26、文物安全专项督察按以下程序进行:

(1)制订督察方案,明确督察时间、地域、范围、主要内容、工作日程和督察组组成人员等事项,事先通知被督察市(区)文物行政部门;

(2)采取现场检查、观摩演练、听取报告、进行座谈、查阅档案资料等形式,检查文物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

(3)当场向被督察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和被督察单位反馈督察意见;

(4)全面汇总专项督察情况,起草并提交书面督察报告;

(5)向被督察市(区)文物行政部门书面通报专项督察意见,指出文物安全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整改要求;

(6)要求市(区)文物行政部门限时上报整改落实情况,并适时对被督察地进行实地核查。

27、在督办文物安全案件、实施文物安全专项督察或者在其他工作中,发现文物保护单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可直接向被检查单位下达《陕西省文物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28、省文物局对提出的督察、督办意见和文物安全隐患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向案发地市级人民政府通报情况,提出督察建议:

(1)对发生的文物安全案件,不及时处置或者因处置不力造成文物损失扩大的;

(2)瞒报、迟报文物安全案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不按省文物局督察、督办意见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措施的。

四、及时上报文物执法信息

29、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安全信息收集与舆情监控工作,应及时准确上报文物行政执法巡查工作及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文物安全案件和文物行政违法案件信息。

30、各级文物执法机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在知道文物案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告已掌握的案件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告。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通过电话或者传真形式报告省文物局督察与安全保卫处,并在3日内正式行文报省文物局:

(1)世界文化遗产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的文物案件;

(2)核定、公布为三级以上风险单位的博物馆、纪念馆等文物收藏单位发生的文物案件;

(3)尚未核定公布为三级以上风险单位的博物馆、纪念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发生的一级文物丢失或者损毁案件;

(4)其他重大文物案件。

31、文物安全案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涉案文物保护单位名称、级别、保护机构和保护管理现状;

(2)发案时间、地点、经过,文物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

(3)涉案可移动文物名称、数量、级别和受损情况;

(4)案件原因分析及处理结果;

(5)案发现场和文物受损等图片资料;

(6)其他情况。

32、文物行政违法案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涉案文物保护单位名称、级别、保护机构和保护管理现状;

(2)违法相对人名称、违法性质;

(3)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违法事实;

(4)违法行为对文物造成的损失;

(5)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情况;

(6)案发现场、文物受损等图片资料;

(7)其他情况。

33、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每月10日前,向省文物局报送上个月《市年月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统计表》、《市年月文物安全案件统计表》和《市年月文物行政违法案件统计表》。

五、严格按规定上报报表

34、本通知涉及以下表格:《  市  年  月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统计表》、《  市  年  月文物安全案件统计表》、《  市  年  月文物行政违法案件统计表》、《陕西省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通知》、《陕西省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办单》、《陕西省文物局文物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表格格式附后。

35、《  市  年  月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统计表》填写说明:

(1)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表中各项内容汇总填写后,统一报省文物局;

(2)文物单位数量:是指本市区域内世界文化遗产地、各级保护单位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风险单位数量;

(3)安全检查次数:是指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对文物保护单位采取现场检查以及其他方式实施安全检查次数;

(4)检查数量:是指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开展安全检查,共检查的文物保护单位数量;

(5)发现隐患数量:是指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安全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项数;

(6)整改数量:是指文物保护单位对文物行政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项数;

(7)执法巡查次数:是指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对文物保护单位采取现场巡查以及其他方式实施执法巡查次数;

(8)巡查数量:是指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共巡查的文物保护单位数量;

(9)发现违法行为数量:是指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执法巡查,发现行政违法案件件数;

(10)调查处理数量:是指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对执法巡查发现的行政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和依法处理的件数;

(11)安全责任事故:是指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由于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文物损毁的安全事故(文物火灾单列);

(12)其他安全案件:是指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的除火灾、文物被盗窃、抢劫、盗掘案件和安全责任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案件数量;

(13)发生违法案件数:是指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的行政违法案件数量;

(14)立案件数:是指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的行政违法案件依法立案查处的数量;

(15)行政处罚件数:是指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的行政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数量;

(16)改正违法行为件数: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的行政违法案件,经文物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违法相对人改正违法行为数量。

(17)对世界文化遗产地实施的安全检查与执法巡查,以及发生的文物案件,在表中“世界文化遗产地”项目中单独填报,并根据其所属的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在“文物保护单位”项目中同时填报。

36、《  市  年  月文物安全案件统计表》、《  市  年  月文物行政违法案件统计表》填写说明:

(1)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内世界文化遗产地、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为三级以上风险单位的文物收藏单位发生的文物案件进行汇总,分别填写《  市    年  月文物安全案件统计表》、《  市  年  月文物行政违法案件统计表》统一报省文物局;

(2)案发单位:是指发生文物案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名称,既是文物保护单位也是博物馆、纪念馆的填写文物保护单位名称;

(3)案发单位级别:是指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或者文物收藏单位风险等级;

(4)案件类别:是指火灾事故、文物被盗、文物被抢劫、古墓葬被盗掘、安全责任事故和其他文物安全案件六类;

(5)案发时间:是指案件发生的初始时间,如果案件是持续的,写明案件发生初始时间和结束时间;

(6)案件基本情况:按规定内容简要填写;

(7)案件处理情况:案件处理主体、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

37、《陕西省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通知》、《陕西省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办单》、《陕西省文物局文物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由省级对市级、或市级对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下达督办或整改通知书时填写。

38、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本通知,可参照制定本市(区)行政区域内相应的文物行政执法巡查与督察督办细则。

特此通知。

附件:1、市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年  月统计表

        2、    市   年   月文物安全案件统计表  

        3、    市   年   月文物行政违法案件统计表

        4、陕西省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伯督察通知

        5、陕西省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办单

        6、陕西省文物局文物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陕西省文物局

2014年5月21日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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