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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省级文物保护项目立项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实行省级文物保护项目立项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9-12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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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文物局,杨凌示范区文物局,韩城市文物局,直属相关单位:

为推进文物保护工程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文物保护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省级文物保护项目储备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对全省文物保护项目实施立项报告审批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项范围。陕西省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安防、消防、防雷工程;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资料整理、出版项目;科技保护项目;博物馆展陈、信息化建设、文物库房及设施配备、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社会公共服务项目以及其他文物保护项目。

二、立项程序。需实施的文物保护项目,由其管理机构或委托相关资质单位编制《陕西省文物保护项目立项报告》(详见附件),由所在市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并报我局审批。我局将对申请立项项目组织审核,并对确需实施的文物保护项目做出立项批复。市文物行政部门在报送文物保护工程立项请示的同时,应提交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纸质和电子文本。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及资料整理应上报工作计划,出版项目应附出版合同。

三、方案审核。为提高审批效率,获准立项的文物保护项目,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导有关单位编制技术方案,并交由我局认定的第三方评估咨询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附立项批复)。通过评审后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向省文物局报送请示文件及技术方案电子文本,我局将依据第三方评估咨询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我省第三方评估咨询机构名单将另行通知。

四、具体要求

1、陕西省文物保护项目立项制度从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15年1月1日后,我局将不再受理未申报立项或未获准立项的省级文物保护项目设计方案。我局对省级文物保护工程立项审批的结论,将作为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和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安排的依据。

2、申请2015年度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须于2014年10月15日以前申报立项。

3、直属各单位申报文物保护项目立项和方案按此规定执行,并报我局审批。

4、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可行性的前期研究,重视和加强日常保养工作,及早排除安全隐患,确保文物安全。

专此通知。

附件:陕西省文物保护项目立项报告规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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