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文物发〔2016〕50号
各设区市文物局、杨凌示范区文物局、西咸新区、韩城市文物局,直属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博物馆事业的全面发展,博物馆藏品的展览交流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也成为国家评估博物馆级别的重要指标。为了进一步提升文物展览对外展示的水平,扩大陕西文物“金色名片”对外的影响力,切实加强馆藏文物借用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馆藏文物借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博物馆评估暂行标准》及省政府行政许可事项等有关规定规范馆藏文物(含标本等藏品)借用的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报省文物局批准。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报省文物局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的,经省文物局审核后,报经国家文物局批准。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二、需要出馆展览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级文物出省展览的,应当报经省文物局批准。三、简牍及帛书、元代以前的书画及缂丝作品、孤品、唐写本及宋刻本古籍、宋代以前的大幅完整丝织品、唐以前的泥塑造像、民族及宗教文物中的敏感文物等为国家限制借用文物,确需外借的,必须由省文物局组织3名以上专家进行现场评估。
四、藏品属于文物的,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立独立的文物档案;未按规定建账、建档的藏品,不得出借。
五、借用馆藏文物工作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举办展览申请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正式文件,正文内容须包括展览缘由、展览名称、文物数量(总数与一级品)、展览地点、展览起止时间、文物借用补偿费用、安全及建档保证等。
(二)申报文件附件应包括文物清单、文物借用合同、文物安全保障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1、文物清单须包括文物名称、质地、年代、级别、来源、尺寸、完残及建档情况(附样表),并附一级文物照片。文物借用总数不超过120件(组),一级品不超过展品总量的20%。
2、文物借用合同应按照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馆藏文物借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所附样本格式签署(附样本)。
3、借用单位出具文物保护保存条件和保障安全措施说明书,确保文物借用期间的安全。
4、借用文物为限制范围的,应出具专家书面评估意见。
六、博物馆应经常举办有影响力的临时展览,形成博物馆品牌,在追求良好社会效益的同时,也要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借用文物需适当收取补偿费用。
七、多家文物收藏单位利用本单位文物藏品联合举办展览的,应由办展单位履行申报手续。
八、请依照省文物局行政许可时限要求(20个工作日),提前上报申请材料。
本通知未尽事宜由我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补充解释。
陕西省文物局
201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