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文物局、杨凌示范区文物局、韩城市文物局、直属各单位:
近日,国家文物局下发了《关于开展馆藏一级文物管理“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物博函〔2017〕1672号),要求加强馆藏一级文物的管理工作。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条例》、《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将馆藏文物管理的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规范文物藏品档案
文物收藏单位要严格根据有关法律条款规定,建立健全藏品总账、分类账及每件藏品的档案。藏品必须严肃认真地办理登账、编目、入库手续,设立完整、准确的藏品登记账簿,各类登记账的数量总和应与藏品总登记账的总数完全相符,应做到账、物、卡三者相符。
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一级藏品要设立专库或专柜,重点保管。通过依法征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的藏品,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在30日内登记入藏品总账。未登入藏品总登记账的考古发掘文物以及大量重复品、参考品和作为展品使用的复制品、代用品、模型等,应建立临时登记账簿。
二、完善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工作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工作严格实行资质管理,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修复、复制、拓印工作。
各文物收藏单位不得私自进行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文物局批准。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文物局审核后报国家文物局批准。
三、完善文物的借用、调拨、交换工作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建立馆藏文物档案并将馆藏文物档案报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不得交换、借用馆藏文物。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报省文物局批准。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报省文物局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的,经省文物局审核后,报经国家文物局批准。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馆藏文物的,应当经省文物局批准,报批申请书应当写明交换文物的名称、等级、交换原因及用途和补偿方式,并附交换协议书。交换馆藏一级文物的,必须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与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交换馆藏文物。
四、相关要求
(一)请各设区市文物局、杨凌示范区文物局、韩城市文物局务必将本通知转发至各文物收藏单位。
(二)请各文物收藏单位按要求完善文物纸质档案,如在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中填报文物数据有缺项的,待国家文物局11月初开放普查系统后应及时补充填报。
(三)请各地市文物局认真梳理本辖区内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工作及文物借用、调拨、交换工作,务必依法依规进行。
(四)国家文物局将于2017年底前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现象,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工作不到位、报告不及时、制止不得力的单位将追究相关责任,并予以通报。
特此通知。
联系人:张坤 联系电话:029-85360122
陕西省文物局
201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