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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革命纪念馆文物征集公告

延安革命纪念馆文物征集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3-01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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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革命纪念馆是新中国成立后建成最早的集收藏、研究、宣传于一体的综合类革命纪念馆。作为全国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和延安精神教育的三大示范基地,延安革命纪念馆肩负着深入研究和广泛宣传中共中央在延安十三年历史,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和延安精神教育的重任。

为进一步充实馆藏资源,更好地展示中共中央在延安十三年历史,延安革命纪念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博物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与中共中央在延安十三年史、陕北地方革命史以及陕籍或在陕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的外省人士等相关文物资料。特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一)文献资料

1.延安时期党中央及各级组织签发的通知、指示、命令、文件、会议记录、简报等;

2.老一辈革命家的讲话、题词、签字、笔记、日记、手稿等;

3.与大生产运动、整风运动、双拥运动、劳动模范有关的文字资料;

41949年以前出版的与陕甘宁边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教育相关的书籍;

5.反映陕甘宁边区社会生活的报刊、杂志。

(二)实物

1.老一辈革命家使用过的武器、日用品、生产工具、印章、纪念章等;

2.延安时期各级组织颁发的奖状、奖章、徽章、证书等;

3.反映陕甘宁边区社会生活的各类器物;

4.延安时期发行使用的邮票、布币、股票、纸币、光华代价券、地方商业券及土地证等。

(三)音像资料

反映党中央和毛主席在延安十三年革命历程的照片、电报、录像及录音文件等。

二、征集方式

按照《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条例》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延安革命纪念馆对不存在法律纠纷及争议、来源真实可靠的藏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征集。

(一)无偿捐赠

对无偿捐赠的文物,经专家鉴定,符合馆藏标准的,作入馆登记并颁发收藏证书。

(二)收购

对文物所有者愿意出售的具有馆藏价值的文物或资料,经专家鉴定后,以合理价格收购。

(三)借用与代管

文物所有者自愿将收藏的文物借于延安革命纪念馆展出或交由延安革命纪念馆保管的,经专家鉴定后,签订借用、代管协议,由延安革命纪念馆进行科学保护、安全保管和对外展出。

(四)移交

相关单位认为继续保管确有困难,或移交后能更好地保护和利用的文物、史料,可移交延安革命纪念馆收藏保管或对外展出。

三、征集原则

坚持自愿捐赠的原则,把自愿捐赠和有偿征集相结合,根据文物的属性和价值,遵循统一领导、集体决策原则,涉及确定征集意向、定价、决策实施等环节,由馆务会议集体研究决策,并遵循利益相关方回避原则。

四、征集时间

自公布之日起,长期有效。

五、联系方式

办公室:0911-8213666

冯瑜:13809115652

郝路路:13488418806

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圣地路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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