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新中国成立以来建设的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等文化设施,是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重点类型。根据《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总体方案》《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标准、登记表和著录说明》有关要求,为系统加强此类文化设施的调查与保护,现通知如下。
一、明确调查对象
各省级普查机构应进一步加大重视力度,组织做好辖区内文化设施普查。指导各市、县级普查机构系统梳理辖区内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等文化设施,纳入普查线索清单,逐一进行实地调查。其中博物馆名单可参考全国博物馆年度报告信息系统(http://nb.ncha.gov.cn/museum.html)。
二、开展实地调查
实地调查中,各地普查机构要按照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与分类标准,将1949至1978年期间建成的重要纪念馆、博物馆等文化设施,1978年以后体现改革开放成就,具有代表性、标志性的文化设施,作为重点调查对象,符合文物认定标准的,开展认定登记,纳入保护体系。填写《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时应注意正确选择类别,为纪念重要历史事件或历史人物建立的纪念性建筑物、构筑物,应纳入“近现代重要史迹”相应类别;采用近现代建筑材料和技术建造的、体现时代风格的、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应纳入“近现代代表性建筑”中“文化教育建筑及附属物”子类。
三、加强保护管理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央有关规定。对已经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纪念馆、博物馆等文化设施,要严格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其修缮、建设务必从严把关,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程序。对于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开设的博物馆、纪念馆,各地要加强保护管理,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确保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文化延续性。
四、形成普查成果
请各省级普查机构将辖区内文化设施的普查工作组织情况、实地调查情况、新发现成果清单,于2025年5月31日前报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特此通知。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5月8日
(此文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