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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周原遗址保护条例》经批准将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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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周原遗址保护条例》经批准将施行

发布日期: 2024-12-04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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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周原遗址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宝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1月27日再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共五章三十五条,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周原遗址是指位于宝鸡市岐山县、扶风县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相关文化遗存。该遗址保护对象包括古墓葬、手工业作坊、窖藏及车马坑、建筑基址、城墙、沟渠、道路遗址等不可移动文物,青铜器、陶器、瓷器、玉器、甲骨等可移动文物,考古发掘新发现的与周原遗址有关的遗迹和文物,遗址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其他需要保护的历史文化遗存。

《条例》要求,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在文物及其保护设施上张贴、攀登、踩踏和损毁周原遗址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禁止在设有禁止拍摄标志区域内进行拍摄活动,禁止擅自取土、修建坟地、堆放垃圾及废弃物,禁止运输、倾倒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禁止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文物,禁止其他可能危害遗址安全、破坏遗址历史风貌或者污染遗址自然环境活动。

《条例》强调,在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旅游开发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周原遗址保护管理的相关规定;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周原遗址出土文物及相关研究成果,开发特色文化产品和衍生产品,拓展文化服务内容,发展特色文化和旅游产业,促进文旅融合发展,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和安全需要,科学核定游客最大承载量,制定游客流量控制预案,确保游客和文物安全。(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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