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安康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条例》明确历史文化街区是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条例》明确该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对象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历史建筑、古井、石刻等,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和景观环境等,历史文化街区内街道、历史建筑等的传统名称,历史文化街区内其他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文化价值的保护对象。
《条例》指出,历史文化街区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擅自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人文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在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高度、体量、色彩等应当与其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历史要素和景观特征,不得危及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安全。
《条例》强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发挥历史文化街区的社会教育功能,挖掘阐释文化价值和精神内涵,弘扬中华优秀历史文化,彰显城市精神和乡风文明。鼓励和支持组织和个人在历史文化街区内依法设立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美术馆、艺术馆、文化图书室等,开展民间艺术表演,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工作室、传习所等,制作、经营传统手工艺品,开办、经营文化客栈、民俗客栈、特色餐饮,制作、销售旅游纪念品、传统特色产品,开展其他保护性利用活动。(陕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