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10000435203931Y/2017-23997 | 发文字号: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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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省文物局 | 公文时效: | 长期公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日期: | 2017-11-29 |
名 称: | 西班牙:西班牙历史遗产法 |
发文单位:西班牙议会
西班牙国王胡安·卡洛斯一世:本法已经议会批准,由我予以公布。
绪 言 西班牙历史遗产是西班牙人民对世界文明所做贡献的主要标志,也是今日西班牙人民创造力的主要标志。根据宪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每一公共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保护好西班牙文化遗产并增强这方面的保护意识是其应尽的义务,也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本世纪头三十年,落在立法者肩头的保护文化遗产的重任,已经被我们具有良好文化、法律和民主传统的人民卫士们模范地完成了,而且这一点已经在1933年5月13日的法律中所体现出来的价值观所证实。尽管我们的人民恢复其自由已成为公认的现实,但同时也意味着;当这一历史任务完成之后,我们迫切需要做的工作就是:适应时代要求,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一部新的、综合性的、真正的历史遗产法典。我们感到有这种需要,首先是因为自从那部优秀法律颁布之后50多年间,我们这方面的立法已基本上中断,这又导致我们的立法过多地顾及迄今为止无法预见或根本不存在的特殊情况。其次是因为国际社会及国际组织对这一事情的关注。目前,国际组织已采用新的标准保护历史文化财产。这些标准已被规定在西班牙参予签定的国际公约和建议书中,但与此同时却没有相应的国内立法。最后,因为自治区基于宪法的规定和其自治地位而与国家重新进行了权利分配,这就需要对位于自治区的历史遗产的保护责任加以明确。本法是按宪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二段的规定制定的,宪法既是一部独立的法律,同时也是行政立法的法律依据。本法对历史遗产的定义做了重新界定,大大地拓宽了其涵义。根据本法规定,历史遗产既包括可移动文化财产,还包括具有人类学和考古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化财产,博物馆、国家档案馆、图书馆以及文献性和书目性遗产。简言之,本法旨在推动保护在最广泛意义上人类活动所制造出来的物质文化,不受其所有权、使用权、年代及经济价值的限制。但这并不意味着那些保护性或促进性措施将全部适用于历史遗产。本法对不同种类的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