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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汉中市青木川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汉中市青木川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发布日期: 2026-01-30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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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10000435203931Y/2026-00010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省文物局 公文时效: 长期公开
主题分类: 文物 发布日期: 2026-01-30
名    称: 【地方性法规】汉中市青木川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2025年12月25日汉中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6年1月18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青木川中国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利用与管理,传承、弘扬和发展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陕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青木川名镇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青木川名镇的保护利用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青木川名镇的保护利用与管理涉及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古树名木保护的,依照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古树名木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青木川名镇保护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保护历史文化价值为导向,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融合发展的原则,保持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宁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青木川名镇保护利用与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宁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青木川名镇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处理青木川名镇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做好青木川名镇保护利用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市、县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青木川名镇的保护利用相关工作。

青木川镇人民政府是青木川名镇的保护责任人,具体负责青木川名镇日常保护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

(二)参与编制和组织实施保护规划;

(三)组织或协助有关机构调查、收集、整理、研究名镇历史文化遗产;

(四)建设、管理和维护名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组织名镇保护利用项目的实施;

(五)组织开展名镇的宣传推广、展览展示、对外交流;

(六)负责名镇保护、利用等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各类相关投诉和纠纷;

宁强县青木川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青木川名镇的保护管理工作。青木川镇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按照镇人民政府工作安排,做好青木川名镇的保护管理工作。

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投诉和举报。相关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按规定进行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六条  宁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编制青木川名镇保护规划,科学确定保护目标、保护范围、保护措施等要求,经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文物主管部门和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并与文物保护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镇级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当将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要求纳入规划内容。

第七条  青木川名镇保护对象包括:

(一)名镇的整体空间格局,包括青木川镇范围的山、水、田、村落等自然和人工环境,青木川镇的空间尺度、街巷肌理、历史风貌等;

(二)魏氏庄园、老街建筑群、辅仁中学早期建筑、瞿家大院建筑群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

(三)飞凤桥、追梦桥(铁索桥)、辅唐泉、回龙阁,以及古树名木等历史环境要素;

(四)羌族傩艺绝技、羌族服饰技艺、羌绣技艺、核桃馍技艺、地方酿酒技艺等传统技艺,以及辅唐宴食俗、民俗节庆等具有地方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五)其他需要保护的对象。

宁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对象分类建立青木川名镇保护名录并动态管理,向社会公布。

青木川名镇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应当按照保护等级实行分类挂牌保护,并公布保护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八条  青木川名镇应当整体保护,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人文环境。保护镇域内山体自然形态、植被地貌,水体自然形态和生态岸线。保持和延续古村落的传统格局、街巷肌理、空间尺度、历史风貌,保护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保护原居民的传统生产生活方式和合法权益,鼓励传统技艺、民俗的传承展示。

第九条  青木川名镇的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区、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具体范围和界限按照《宁强县青木川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确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在青木川名镇环境协调区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桥梁、古树名木、古井泉水及其他历史环境要素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第十一条  在青木川名镇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本条例第十条所列的行为;

(二)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三)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四)拆卸、转让、损毁历史建筑的构件;

(五)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

(六)修建损害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七)随意更改老地名,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

(八)未经批准在建筑物屋顶或者外立面擅自使用反光材料,或安装使用影响名镇历史风貌的太阳能、水箱、水塔、烟囱、卷闸门(窗)、幕墙、遮阳棚、通信和电力设备等设施;

(九)在街巷道路两侧安装和设置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户外广告设施、店铺招牌;

(十)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第十二条  在青木川名镇核心区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的行为;

(二)新建、扩建活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但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人居环境改善项目除外;

(三)擅自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在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人居环境改善项目的,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规定履行听证程序。

在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履行听证程序。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宁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青木川名镇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青木川名镇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投资、提供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多元化投入参与青木川名镇的保护利用工作。

市人民政府、宁强县人民政府对在名镇保护和文化传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宁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名镇应急能力建设,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提高名镇防灾减灾能力。

青木川名镇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依法配备相应消防器材。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安全保障方案。

第十六条  宁强县人民政府应通过提升防洪工程水平、完善防洪排涝设施、加强监测预警等措施,做好青木川名镇洪涝灾害防范应对,提升名镇防洪排涝能力。

第十七条  宁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青木川名镇保护范围内交通安全管理方案,规范青木川名镇保护范围内机动车、非机动车的禁、限行和停放,共同为居民、游客、经营户、驻地单位等提供交通便民服务。

第十八条  宁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青木川名镇日常巡查管理要求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明确镇政府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执法、城乡规划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巡查管理方面的具体职责,及时发现和消除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制止破坏行为。

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宁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青木川名镇利用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与青木川名镇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资源的挖掘整理、保护利用、传承实践和理论研究等工作,加强科学保护、合理利用与活态传承,充分展示历史文化特色,发挥使用价值,传承历史文化。

鼓励青木川名镇保护范围内的居民,参与青木川名镇保护利用,展示当地传统生产生活方式,开展民俗文化活动。

第二十条  宁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和引导在土地利用、产业融合、金融服务、人才引进等方面的创新,支持青木川名镇的有效利用。制定保护利用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定期评估并动态调整。

在青木川名镇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名镇保护规划和保护利用清单要求。

青木川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承载能力,合理控制游客数量,实现名镇旅游开发与保护利用协调发展。

第二十一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理利用青木川名镇资源,从事下列有利于青木川名镇保护的活动:

(一)设立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图书馆;

(二)开设民俗、传统工艺等非遗展示传习场所;

(三)开展当地特色文化挖掘和展演,对传统表演技艺进行创新,举办传统艺术、民俗表演等活动;

(四)研学实践基地;

(五)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开发、制作、展示、经营民间工艺品,旅游纪念品;

(六)经营发展特色餐饮、民宿等服务项目;

(七)其他有利于名镇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的活动。

开展前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不得危及公共安全、污染环境,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二十二条  青木川名镇保护范围内开展影视拍摄、大型公益活动、群众文化活动以及户外商业活动等,应当在活动方案中明确消防安全、环境卫生等保护措施,经青木川镇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还应当依法征得文物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九项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到期后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项规定,在青木川名镇保护范围内,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宁强县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第二十六条  市、县、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青木川名镇保护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  青木川名镇保护范围内涉及大熊猫国家公园保护范围的,按照《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大熊猫国家公园协同保护管理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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