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10000435203931Y/2023-00149 | 发文字号: | 陕文物函〔2023〕3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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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省文物局 | 公文时效: | 长期公开 |
主题分类: | 文物 | 发布日期: | 2023-07-10 |
名 称: | 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21号提案的答复函 |
类别:B
签发人:罗文利
民盟陕西省委员会:
贵委在陕西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上的《关于建立我省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相关政策的建议》收悉,感谢贵委对我省文物事业的关心和支持。经我局研究,现答复如下:
博物馆是按照属地管理的独立法人机构,藏品征集是博物馆的保护、研究、展示、宣教等众多业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2021年,为了规范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国家文物局与财政部印发了《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文物博发[2021]21号),对文物征集工作的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博物馆应建立藏品征集管理制度,明确征集范围、方式、条件,进行公开征集;设立专门机构或明确责任部门(以下简称征集部门),拟订藏品征集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规范有序开展征集工作。博物馆不得征集来源不合法或来源不明的藏品,征集活动不得有违博物馆职业道德。同时,《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还规定藏品征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集体决策原则,并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涉及确定征集意向、定价、决策实施等环节,由馆务会议集体研究决策,并遵循利益相关方回避原则。
为了加强基层博物馆藏品征集鉴定的能力,帮助其更好地开展藏品征集及鉴定工作,我省待征集文物的鉴定均由省文物局组织的陕西省文物鉴定委员会完成。省鉴委会在委员构成中已经充分考虑并吸收了各市(县)博物馆的专家,因此不需要再单独以市级行政区划为单位组建征集专家组。
对于文物征集专项资金,目前财政部与国家文物局联合下发的《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省财政厅与省文物局联合下发的《陕西省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均未将文物征集列入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对于提案中述及的考古发掘文物移交问题,在《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中均有明确规定,且考古发掘文物和待征集的社会流散文物不在一个管理范畴,不存在所谓的因征集经费及机制不健全导致的很难如期移交的问题。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追回的涉案文物,《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结案后的三十日内无偿交还失主或者移交给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移交的文物,应当交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国家文物局与公安部最近也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和移交工作的通知》(文物博发[2023]21号),明确提出“各地、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严格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强化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各地、各级公安机关要不断强化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与同级文物行政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依法惩治和有效防范文物犯罪,在省级公安机关的协调指导下,在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的协助下,做好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移交工作”。对涉案文物移交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对涉案文物的移交指明了方向。
贵委的提案为我省藏品征集工作提供了很好的思路,对于促进我省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及丰富国有博物馆馆藏文物有很大帮助,再次感谢贵委对我省文物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陕西省文物局
2023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