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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规范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借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规范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借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07-18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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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博物馆: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借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文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文物安全责任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深刻认识馆藏一级文物的重要性、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将文物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出借单位应当切实履行文物安全主体责任,充分评估出借文物的必要性,严格评估文物现状和场馆设施条件,加强全流程监督管理。借用单位应当落实文物使用直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确保文物安全。文物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对未按要求科学评估、违规借用、出现文物安全事故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加强文物现状和场馆条件评估

(一)文物保存现状评估

出借单位应当充分评估拟出借馆藏一级文物的保存现状,组织专业人员论证文物是否适宜展出和运输,针对性提出保管、展出、包装与运输建议。评估时应充分考虑文物材质脆弱或结构不稳定等风险因素,对经过修复的文物,应当对其修复部位稳定性进行重点评估。保存状况不佳、易因运输包装受损的馆藏一级文物不得出借。

(二)借用单位场馆设施条件评估

出借单位应当加强对借用单位场馆设施条件的考察与评估,其设施设备、展陈环境、展陈方式等应达到出借文物的保管、展出要求,确保符合文物适宜的保存环境和安全防护条件。不得向场馆设施条件达不到要求的单位出借文物。

三、规范履行法定程序

(一)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借用馆藏一级文物备案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在出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出借单位通过“全国博物馆年度报告信息系统——藏品管理系统”(http://nb.ncha.gov.cn)报我局备案,不再报送纸质文件。

(二)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馆藏一级文物审批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在拟出借前二十个工作日,由出借单位通过“国家文物局综合行政管理平台”(http://gl.ncha.gov.cn)报我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借。展览大纲以及借用必要性和用途说明等其他材料可随申报文件同时上传。

(三)文物借用期限与收回

文物借用到期后应当及时收回,并由出借单位在藏品管理系统中填写收回信息。如需继续借用,出借单位应提前办理续借手续。同一件文物连续借用给同一或不同单位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通过连续借用给不同单位的方式规避时限要求。超过期限未收回的文物,出借单位应当及时督促、催还,重大情况及时上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将文物收回。

四、强化全流程管理

(一)明确工作要求

出借单位应当与借用单位签订文物借用协议,明确约定文物借出后的用途、安全责任、运输和保管要求、归还时间等,在文物点交、运输包装、陈列展览等重点工作环节,进一步细化工作流程和操作要求,加强文物安全管理。不得由文物运输包装公司和陈列展览服务机构等第三方代为办理借用文物点交交接手续。

(二)加强第三方机构管理

出借单位和借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文物运输包装公司和陈列展览服务机构的资格审核及监督管理,遴选经验丰富、具有良好资信的机构承担相关工作,严格执行《文物包装与运输规范》《馆藏文物展览点交规范》等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确保各项操作规范。

(三)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出借单位和借用单位应当健全文物安全检查机制,定期对借用文物进行安全检查,特别是长时间借用的文物,评估文物保存状况,发现不安全因素或发生文物受损的,应当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一级文物借展备案工作的通知》(办博函〔2020〕948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202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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