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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08-29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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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

为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工作,我局组织编制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技术导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试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各地应高度重视文物建筑保养维护工作,按照本通知和《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古建筑日常保养维护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文物建筑保养维护工作。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2025年8月1日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技术导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工作,明确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的工作内容、方式和技术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所称文物建筑,是指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的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工作,可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参照本导则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条 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是指:为及时确认、保持文物建筑的保存和使用状态,延长修缮周期,减少大规模干预,留存尽可能多的历史构件和信息,由文物建筑保护修缮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的调查诊断和专业检修,以及贯穿全过程的记录与报告编制。专项技术监测内容暂不纳入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项目范畴,由管理使用单位自行开展。

第四条 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项目周期一般为三年,自立项后的第一年起算。

第五条 文物管理使用单位作为业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项目。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自身文物建筑保护修缮专业技术能力不足的,可委托具备文物建筑保护修缮技术能力的省古建院(所)、省文物保护中心、省文物考古院(所)等单位实施项目管理。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项目应指定一名责任设计师作为项目牵头人,可不配备监理单位。

第六条 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项目纳入年度项目计划集中申报。申报时应编制项目计划书和工作方案。项目计划书模板见附录一。工作方案应精简修缮设计说明和图纸,在建筑群总平面图和总鸟瞰图中明确标示项目实施对象,逐一明确各实施对象的建筑面积和檐口高度,详细列明各实施对象的各角度、局部现状照片,并明确项目管理模式、管理能力配置、工作流程、项目牵头人和专家决策机制。

第七条 调查诊断分为日常巡查、定期诊断和专项诊断,应各有侧重、分类开展。日常巡查由文物管理使用单位结合日常巡逻自行开展。定期诊断由文物建筑保护修缮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鼓励文物管理使用单位人员参加,每年不得少于两次。专项诊断由管理使用单位在暴雨、洪水、台风、大雪、地震等突发状况发生后,或针对某一专门残损病害类型(如白蚁)开展,视病害范围和程度组织文物建筑保护修缮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参与。定期诊断和专项诊断均应在现场调查后形成详细的调查报告,并提出初步的诊断建议。鼓励将日常巡查记录纳入预防性保护决策流程中。

第八条 调查诊断工作内容包括调查、记录建筑各部位的病害残损及发展趋势,对其性质和病因进行诊断,提出处理意见。可对个别部位变形进行必要的技术观测。具体各部位工作重点如下:

(一)屋面:植物生长情况;附近树木枝叶对屋面的不利影响;脊饰瓦件破损、松动、脱落、缺失、勾抹灰和屋面漏雨渗水等;收集脱落件。

(二)梁柱承重结构:木构件的歪闪、劈裂、弯折、移位等变形及糟朽、缺失、虫害等情况的出现和发展,关注梁枋拔榫、翼角下沉、椽望糟朽、檐头下垂、斗栱歪闪等情况。钢筋混凝土露筋、锈胀、裂缝等病害出现和发展。

(三)墙体或外立面:墙身裂缝、空鼓、歪闪、基础沉降、酥碱风化、脱色、霉变、粉化、构件缺失和移位等病害出现和发展。明确需要进行墙身修补、加固、小面积剔凿挖补、粉刷、勾缝的区域。城墙应重点关注局部坍塌、结构失稳、裂缝、鼓胀、沉降、不当修补、顶部渗水、生物侵蚀的发展情况,分析判断墙体稳定性。窑洞应重点关注顶部渗水、植物滋生,抹灰层脱落,土体裂缝、松散、塌落以及砖石砌体与土体崖面接茬处缝隙变化情况。

(四)装修:内外檐装修歪闪变形、脱落、缺失、开裂、糟朽、损伤等,收集散落构件。地砖、面砖、石膏线脚、花饰等室内外装饰构件的变形、开裂等。

(五)油饰彩画:地仗、油皮是否鼓胀、起甲、龟裂、脱落等,油饰彩画是否有裂缝、龟裂、空鼓、脱落、霉变、褪色等,收集脱落件。

(六)地面:室内外地面的变形、下陷、酥碱、断裂、残缺或由植物根系引起的地面起拱等。

(七)台明:阶条石、垂带、踏跺、台帮等是否发生歪闪、移位、下沉、破损、断裂、酥碱、缺失等。

(八)院落和排水:散水1米范围内是否有堆积杂物及影响文物建筑安全的植物生长。天沟及明暗排水沟是否通畅,暗沟盖板是否有断裂、缺失,天沟是否渗漏、泄水口是否有淤泥杂物堵塞等。

(九)附属文物:匾额楹联、塑像、室内外陈设、壁画、标语、假山、驳岸、香炉、碑刻、石基座、栏杆、古井、树池等是否发生歪闪、移位、下沉、破损、丢失、断裂、风化酥碱、鼓闪坍塌、灰缝脱落等,收集脱落件。

(十)保护性设施:前期对文物建筑施加的支撑构件、锚杆、铁箍等支顶加固设施是否移位、缺失、变形损坏;如有玻璃罩、护栏等防护设施,是否损坏、残缺;如有室外防雀网,是否发生破损,有无鸟窝、蜂巢;窟檐、碑廊等保护性设施是否有效。

(十一)其他:与文物建筑保护相关的其他措施,如:防潮、防腐、防虫蚁措施及防火、防雷装置等是否有效。文物建筑旁是否有堆积影响文物建筑安全的杂物。

第九条 保存环境恶劣(如易受风受雨、无阳光、易积水、空气流通性差)、易产生结构变形(如牌楼等)的文物建筑,应适当增加定期诊断的次数,保障文物建筑安全。

第十条 调查诊断中发现有文物严重损伤的,应按相关规定立即上报文物行政部门,并采取临时遮护、支护、围挡、构件收集等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完成后,应补充上报具体做法和实施效果。雨后、雪后应及时调查并清理积水、积雪,适当通风换气,合理调节室内温湿度。

第十一条 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项目的业主单位应建立专家决策机制,专家决策机制应由不少于3人组成,人员应基本固定,复杂事项可邀请其他专家进行会商决策。专家决策机制中应至少有1名管理使用单位代表、1名责任设计师和1名责任工程师(需专业对口)。专家决策机制负责对调查诊断的结论、建议逐项进行研究、审核,提出处理措施并签字确认,包括:

(一)暂不处理;

(二)继续观测;

(三)委托专业单位进一步勘察诊断;

(四)开展专业检修;

(五)另行申报保护修缮项目。

第十二条 专业检修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全面保存各时期有价值的历史信息。除民居建筑外,专业检修原则上不得扰动梁架、斗栱、琉璃脊饰、壁画、标语等关键构件和部位。应主要采用传统材料、传统工艺,包括临时支顶、遮护、围挡等应急处置措施。当传统材料和工艺被证明存在有缺陷、或已因客观条件不存或无法使用的情况下,可在充分论证后选用替代性材料。专业检修应逐项记录其工作对象、范围和具体措施,拍照或视频记录工作过程。应注意在专业检修过程中辅以必要调查诊断,发现新情况或其他需要研究讨论的,应在工作记录中予以说明,并提交专家决策机制审议。针对文物本体某分项的专业检修工程量原则上不应超过其总量(数量、体积、面积、工作量)的10%。

第十三条 专业检修工作内容包括:

(一)屋面:定期清除屋面积尘、树叶、苔藓等杂物,清除杂草、小树,清理干净植物根系,找补因清除植物而损坏的灰泥。根系范围较大时可采用化学药剂消杀,避免过多揭瓦屋面。屋面构件发生脱落,应及时归安。如个别构件及抹灰残损、缺失应及时更换、添配、勾抹,防止进一步损伤。如屋面局部积水、渗漏,应采取查补屋面、抽换破损瓦件,修补屋面酥碱、脱落灰泥、局部揭瓦等措施进行整修。如渗漏水面积较大,局部查补不能消除病害时,应补充勘察,确定具体渗漏位置、范围,提交专家决策机制审议。

(二)承重结构:针对木结构或构件的变形、开裂、糟朽、缺失等病害,采用打箍、嵌补、剔补等传统工艺进行小规模检修。

(三)斗栱:及时清理斗栱部位的鸟窝、蜂巢等,收集掉落构件。

(四)墙体:针对墙体变形,墙面的风化、酥碱、空鼓、脱色、霉变、缺损等病害,采取除尘、找补抹灰、勾缝打点、粉刷、归安及剔凿挖补等手段进行整修。重点控制勾缝材料和工艺,注意与原有勾缝相协调。墙体粉刷局部修补应重点做好与周边粉刷的衔接。风化、断裂但不影响结构和使用的砖石构件,应现状保留。各单体建筑不得整体重做墙体粉刷。

(五)地面、台明等:对个别松动、歪闪、移位、缺失,应及时归安、添配、加固。清理砖石构件缝隙内的树根及杂草,并做勾缝处理。针对室外散水及地面覆盖材料的变形、缺损、酥碱等病害,可以采取夯实、剔凿挖补、局部揭墁(包括整修垫层)等措施。重点控制勾缝材料和工艺,注意与原有勾缝相协调。风化、断裂但不影响结构和使用的砖石构件,应现状保留。

(六)木装修:木装修发现松动、脱落应采用拆安、加固及修补等传统工艺及时的小型修整紧固。门、窗或小面积装修残损、缺失,应及时修补、补配。更换或补配隔扇槛窗(门窗)破损玻璃,加固、补配及整修门窗金属配件。

(七)油饰彩画:针对下架地仗、油皮的起甲、龟裂、空鼓、脱落等病害,小范围找补地仗,攒磨油皮、攒腻子、涂刷油饰等。对脱落彩画进行临时固定,对彩画地仗碎片进行收集、记录。不得大面积重做地仗,不得翻新彩画。在没有油饰传统的地区,或油饰已基本缺失的建筑群,不得重做油饰,防止整饰一新。

(八)简易支顶加固:梁柱、墙体突发局部歪闪、下沉等险情时,应进行必要的简易支顶加固,并设置围挡、增挂危险警示标志。简易支顶加固措施应具有可逆性。

(九)排水系统及环境:雨季前及落叶季后,大风、暴雨后,对天沟、明暗排水沟进行清淤,及时修补、更换破损构件,确保排水通畅。针对屋面天沟防水层的损坏,及时补做防水及保护层。针对排水沟沟帮、盖板砖石松动、移位及缺失等,进行归安、衬垫、勾缝及补配整修。发生大面积积水时,应查找原因,及时排除。文物建筑周边地势环境遭受破坏时应进行必要整修,避免造成雨季内涝或雨水冲刷造成泥土流失,影响文物建筑地基基础稳定性。

(十)保护性设施:针对文物建筑施加的铁箍、附柱等加固设施的变形、缺损等病害,采取紧固、补配或更换等措施进行整修。针对文物建筑施加的各种保护网、罩等防护设施的损坏、残缺,进行及时修理、补配。

(十一)其他:针对鸟类、蜂类、昆虫等生物侵害,木构件上形成的孔洞等病害,及时进行修补并对其进行驱赶,对害虫进行有效消杀,防止病害进一步扩大。涉及白蚁等虫害的,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专业单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对文物建筑本体表面受灰尘、水渍、鸟粪污染及人为张贴、涂画等情况,采取除尘、物理清洗等措施去除表面污染物。被污染物比较脆弱的,如壁画、标语、造像、彩画等,不得干预。定期修剪文物建筑周边树木枝叶,进行必要加固,防止树木枝叶随风晃动、断裂、倾倒而损伤文物建筑。

第十四条 文物建筑残损病害较为严重,无法通过专业检修解决的,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文物保护项目审批的通知》的要求申报文物保护修缮项目。

第十五条 鼓励具备文物建筑保护修缮技术能力的文物管理使用单位、省古建院(所)、省文物保护中心、省文物考古院(所)等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文物建筑料场和脚手架材料库,以支持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和保护修缮的用料需求。鼓励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项目在适当条件下采用新型脚手架、高空作业车、升降机、无人机等设施设备。鼓励开展小型文物保护试验。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工作档案,应进行全过程记录,包括调查诊断、专家决策、专业检修、经费拨付、使用等记录及相应的信息流转过程,作为工程量、经费结算及后续整体保护、研究的重要基础资料。鼓励采用数字技术对预防性保护工作全过程进行管理,有效组织表格、文字、照片、图纸和视频等,提高相关信息流转、归集、存档和查阅的效率。全过程记录应尽可能简洁明了、注重实效,避免重复工作。

第十七条 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项目业主单位应在每年3月1日前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项目年度报告。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于每年4月1日前,向国家文物局汇总提交省域内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年度总体进展和各项目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于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组织对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和项目结项报告报国家文物局备案。结项报告体例要求见附录二。项目结项报告不合格的,不予验收并应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本导则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附录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类)项目计划书模板

附录二: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项目结项报告体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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