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10000435203931Y/2015-26441 | 发文字号: | 陕文物发〔2015〕1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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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省文物局 | 公文时效: | 长期公开 |
主题分类: | 文物 | 发布日期: | 2015-07-16 |
名 称: | 转发国家文物局关于贯彻执行《博物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设区市文物局,杨凌示范区文物局、韩城市文物局,直属各有关单位,有关行业协会:
今年3月20日,国务院公布的我国博物馆行业第一部全国性法规文件《博物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为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对属地内博物馆发展的管理,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现将国家文物局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博物馆条例>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博物馆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市文物主管部门、各博物馆应该充分认识《博物馆条例》实施对于规范博物馆监督管理、推动我国博物馆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加强培训,积极贯彻落实,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强辖区内各类博物馆的监督、管理。
二、各市文物主管部门要按照《博物馆条例》有关规定,加强博物馆设立的审核力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引导规划博物馆的规模、种类及布局,指导博物馆按照责权利相一致原则,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国有博物馆的设立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后,依法办理事业单位登记,并逐级上报我局备案。非国有博物馆的设立,由举办者向所在地市级文物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市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核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我局备案。经我局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出具《博物馆备案确认书》,申报博物馆凭此在相关部门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出具整改指导意见,由所在地市级文物主管部门协助其整改完善后,另行申报。
三、各市文物主管部门、直属各博物馆应严格按照《博物馆条例》有关规定,严格对博物馆藏品登记入库、建档建卡的制度管理,新开放陈列展览及讲解词等内容的备案管理等工作,确保博物馆安全、规范、有序运行。
四、各市文物主管部门、直属各博物馆应加强博物馆藏品管理的监管力度,指导各博物馆应征集与自身定位和特点相一致,能体现本地地域特色和本馆馆藏特色的藏品。综合性博物馆应拓展博物馆藏品征集范围,以经济社会发展物证征集收藏展示为重点,将体现乡土记忆、区域发展历程和地方民族民俗的物证纳入工作范围。同时,指导各博物馆在加强馆藏文物的预防性保护工作的同时,对质地特殊、保存环境特殊、亟待修复的文物分轻重缓急进行抢救性修复,延缓文物寿命。
五、各市文物主管部门应按照“分类推行、循序渐进、积极稳妥、不断完善”的原则,逐步开展完善博物馆法人治理结构工作,可选一家条件成熟的博物馆进行试点,探索好的做法,进一步强化博物馆的公益性。
六、各市文物主管部门应指导辖区内各博物馆提升自身社会服务水平。按照《博物馆条例》有关规定,加强运营管理,确保安全正常开放;以自身藏品为文化元素,深入挖掘文化内涵,开发出适合自身特色的文化产品;发挥自身教育功能,按照我局与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博物馆教育工作的通知》(陕文物发〔2014〕174号)要求,加强博物馆与学校的联系,开发出适合中小学生的教育互动项目,使博物馆成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中华传统文化传承体系的文化窗口。
附件:国家文物局《关于贯彻执行<博物馆条例>的实施意见》(文物博发〔2015〕5号)(文件及附件电子版可在省文物局汉唐网通知公告栏下载)
陕西省文物局
201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