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10000435203931Y/2020-27058 | 发文字号: | 陕文物发〔2020〕55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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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省文物局 | 公文时效: | 长期公开 |
主题分类: | 文物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
名 称: | 关于加强非国有博物馆登记备案检查工作的通知 |
各设区市文物局、民政局,杨凌示范区文物局、民政局,韩城市文物局、民政局:
近年来,非国有博物馆蓬勃发展,在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满足人民美好生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非国有博物馆管理,促进健康发展,按照国家文物局、民政部《关于加强非国有博物馆登记备案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照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开展非国有博物馆登记备案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文物部门对照附件名单,督促已在省级文物部分备案、但未在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非国有博物馆,于4月25前报经所在地文物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同级的民政部门申请法人登记。期满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由博物馆所在地文物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予以劝散。
二、请各地民政部门对照附件名单,督促已在民政部门登记,但未在省级文物部门备案的非国有博物馆,按照非国有博物馆设立条件,报经当地文物部门审核合格后,于4月25日前报陕西省文物局备案。
三、各部门要及时掌握辖区内博物馆登记备案情况,对既未经省级文物部门备案又未进行法人登记,但以非国有博物馆名义开展活动的单位或场所,由所在地文物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登记;限期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由所在地文物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予以劝散。
四、各地文物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当加强联系协作和信息共享,建立本地区统一一致的非国有博物馆名录。各地文物部门于每年年底将业务主管的非国有博物馆运行情况通报同级民政部门和省文物局,民政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作为开展年检和评估工作的重要依据。非国有博物馆备案工作参照《陕西省非国有博物馆设立指南》,对达不到设立条件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非国有博物馆登记和备案。
五、请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此次非国有博物馆登记备案检查工作,进一步加强协作,核实名单,并于4月30日前将上述登记、备案、整改情况、名单核对情况,以及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联合上报省文物局、省民政厅。
附件:1.陕西省非国有博物馆登记备案名录(初步排查)
2.陕西省非国有博物馆设立指南
陕西省文物局 陕西省民政厅
2020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