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10000435203931Y/2020-27201 | 发文字号: | 陕文物发〔2020〕138号 |
---|---|---|---|
发布机构: | 省文物局 | 公文时效: | 长期公开 |
主题分类: | 文物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
名 称: | 关于加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
各设区市文物局、杨凌示范区文物局、韩城市文物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视察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加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力度,提升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以下简称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水平,结合我省文物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责任感
陕西是天然历史博物馆,是中华民族和华夏文明重要发祥地之一,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共同构成了我省近5万处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整体,是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历史根脉、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深厚滋养的重要实物载体和宝贵财富。
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站在坚定文化自信、传承中华文明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秉持保护好文物也是政绩的观念,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夯实政府职能,完善机构配置,处理好城镇化发展和文物保护利用的关系,扎实做好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二、夯实基础,加强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结合县域城镇化发展实际,对城镇化过程中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开展调查研究、进行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并作出书面决定。被认定为一般不可移动的文物,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及时予以登记并公布。
已登记公布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应及时落实“四有”工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区别情况分别设立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根据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价值,应报请各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调查,实行文物资源资产报告制度,每年年底前将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变动情况核查汇总后进行上报。
三、严格程序,妥善处理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的关系
在配合建设工程过程中涉及到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时,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加强沟通、依法依规履行程序。
建设工程选址,应尽可能避开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坚持最小干预的原则,优先实施原址保护,并提前与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沟通,商定保护措施,提出保护意见。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应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异地迁移保护或考古发掘。迁移保护工程应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需要进行考古发掘的,应按照规定制定考古发掘计划,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四、创新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
各县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探索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创新管理方式,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积极性。
对国有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在坚持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不变、坚守文物保护底线的前提下,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资、领养、认养等不同形式参与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运营。
对非国有一般不可移动文物,鼓励依法通过流转、征收等方式取得属于文物建筑的农民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鼓励非国有不移动文物通过陈列展示、旅游服务、主题活动等方式对公众开放。
五、加强检查,建立健全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监管机制
为加强对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加强检查、监管。
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指导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管理机构或其所有人、使用人,定期开展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日常保养和巡查记录工作,及时发现、化解文物安全隐患。巡查记录将作为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开展保护维修工程的依据。
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的沟通配合,将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纳入社会管理体系。加大执法力度,联合公安部门开展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和消防专项检查指导,切实加强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防范,确保文物安全。
特此通知。
陕西省文物局
202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