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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藏品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藏品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12-08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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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10000435203931Y/2020-27206 发文字号: 陕文物发〔2020〕146号
发布机构: 省文物局 公文时效: 长期公开
主题分类: 文物 发布日期: 2020-12-08
名    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藏品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文物局、杨凌示范区文物局、韩城市文物局、直属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增强新时代陕西文物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实现我省文物藏品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资产化。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馆藏文物管理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馆藏文物的重要性

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祖先留给我们宝贵的民族财富。文物不仅见证了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更深刻影响着当下和未来,是我们建立文化自信的重要源泉和精神动力。

馆藏文物的保护管理是文物收藏单位的核心业务,是开展研究、展示、利用的基础。全省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文物收藏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做好馆藏文物管理,做到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对未来负责。

二、加强文物藏品管理,确保文物藏品管理科学得当

一是健全制度。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辖区内文物收藏单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条例》《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国有馆藏文物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建立完善切实可行的文物管理制度。

二是依法管理。文物的征集、鉴定、登录、出库、归库、借展、修复、复制、拓印、检测分析、退出馆藏等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报批程序。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区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报省文物局备案。各文物收藏单位要将文物登记账报本单位财务备案,建立文物资产账目。

三是动态管理每年11月至12月为我省文物集中登录备案期。各设区市文物局要将一年来本辖区内文物收藏单位新征集文物信息,藏品变动信息报我局陕西文物数据中心备案。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文物藏品管理整改取得实效

各设区市文物局要指导辖区内文物收藏单位对藏品管理中存在的制度不全、账目不规范、管理不科学、未依法履行程序等问题进行检查,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202012月至20211月为文物收藏单位自查摸排期。各设区市文物局及省文物局直属单位要指导辖区内文物收藏单位开展自查,梳理馆藏文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责任清单。

20212月至6月,为藏品管理专项整治规范整改期。各设区市文物局及省文物局直属单位要指导辖区内文物收藏单位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逐一落实责任人和整改措施,督促文物收藏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我局。

根据《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博物馆领域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指导意见(文物博函〔20201048号)的要求,我局已将文物收藏单位藏品管理等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清单。在专项整治期间,我局将组织检查组对整治工作进行随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进行全省通报。

特此通知

附件:馆藏文物“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清单

陕西省文物局

2020128


附件:馆藏文物“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清单

要点

要求

备注

藏品制度

1.制度健全,制度上墙;2.法人离任及时办理藏品交接手续;3.定期盘点库房。

藏品账目

1.专人负责总账的登记、保管及文物数量的统计和上报等工作,永久保存;2.文物档案逐级备案,一级文物报国家文物局;3.文物登记账报财务建立文物资产账目。

1.分类账账目清楚,定名准确,区分等级,登记造册;2.新入藏的藏品、考古发掘出土文物、考古发掘、涉案移交文物必须及时办理登账、编目、入库手续,设立完整 、准确的藏品登记账簿,各类登记账的数量总和应与藏品总登记账的总数完全相符;3.同时建立文物电子账和纸质账目。

藏品保管

1.科学方法分类上架,妥善庋藏。2.等级藏品、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设立专库或专柜,重点保管。

1.一级文物修复复制拓印报国家局,二三级文物修复复制拓印报省文物局;2.修复方案、修复记录、验收报告、修复报告等文物修复的全部资料整理立卷,应归入相应的文物档案;3.文物收藏单位不得擅自拓印或者翻刻拓印珍贵石刻文物;4.一级品有损取样分析报国家文物局,其他文物报省文物局。

藏品交换借展

1.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馆藏文物的,应当报经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与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交换馆藏文物;3.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由出借单位报国家文物局备案并抄报省文物局;4.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藏品展览

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的,应当在陈列展览开始之日10个工作日前,将陈列展览主题、展品说明、讲解词等向陈列展览举办地的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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