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10000435203931Y/2022-00260 | 发文字号: | 陕文物发〔2022〕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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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省文物局 | 公文时效: | 长期公开 |
主题分类: | 文物 | 发布日期: | 2022-08-04 |
名 称: | 关于进一步推进革命文物保护工程(2018-2022)实施的通知 |
各设区市文物局,杨凌示范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韩城市文物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办发[2018]4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以下简称工程)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是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做好新时代革命文物工作的重要抓手,必须做好收官工作,确保实施成效。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紧扣总体要求、主要任务、重点项目、实施保障,对本地区的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评估,查找短板、分析原因、提出对策措施。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及时向所在地党委、政府汇报工程实施情况,研商后续配套政策和工作措施,做到查漏补缺,完善推进举措,确保工程顺利收官。
二、及时梳理总结
各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全面总结五年来工程实施情况和效果,填写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完成工作统计表,形成本市(区)实施情况报告,并于2022年9月1日前报送我局。我局将起草我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实施情况报告,按程序上报。国家文物局将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对各地区贯彻落实情况适时开展调研督导,并将有关情况报党中央、国务院。
三、加强宣传推广
各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善于发现和总结推广基层工作经验及制度成果,开展宣传报道活动,营造革命文物工作良好氛围,激励全省文物工作者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对具有典型性、时代性、引领性意义的优秀案例、工作突破,可向我局上报,我局将通过融媒体平台予以推介,更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特此通知。
联系人:同珂蔚 联系电话:029-85360117
电子邮箱:gmwwc103@163.com
陕西省文物局
2022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