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10000435203931Y/2023-00130 | 发文字号: | 陕文物发〔2023〕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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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省文物局 | 公文时效: | 长期公开 |
主题分类: | 文物 | 发布日期: | 2023-06-06 |
名 称: | 关于做好2024年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
各设区市文物局,杨凌示范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韩城市文物局,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根据《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文〔2018〕178号)规定,为做好2024年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各单位按照重点优先、统筹兼顾、把握轻重缓急的原则,申报2024年度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项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省级及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考古、可移动文物保护、以及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批准的其他项目。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的决策部署,重点支持革命文物、石窟寺文物、考古发掘、长城、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相关的文物保护利用等项目。具体支持范围及条件详见《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文〔2018〕178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申报程序
各单位通过“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http://zj.ncha.gov.cn/#/login)进行项目申报工作。
重点项目申报:指国家文物局批复技术方案,并符合《办法》补助范围的项目,项目单位通过系统(重点项目模块)提交批复文件、技术方案最终备案稿、预算文本(按“预算编制规范”编制的word预算文本和广联达造价软件编制的预算文本)和绩效目标,分别经市、省两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提交国家文物局,最终由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预算控制数审核,审核结果通过系统予以公示。
一般项目申报:指由省文物局批复技术方案,并符合《办法》补助范围的项目。项目单位通过系统(一般项目模块)提交批复文件、技术方案最终备案稿、预算文本(按“预算编制规范”编制的word预算文本和广联达造价软件编制的预算文本)和绩效目标,由市级文物行政部门联合财政部门组织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后提交省文物局,由省文物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预算控制数审核,审核结果通过系统予以公示。
以前年度已入库但未安排或未足额安排资金的备选项目,只需在系统中填报资金申请及绩效目标。
三、申报要求
(一)加强项目审核。各市文物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条件审核,当年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上报。同一单位存在以前年度项目尚未开工、项目结转资金已超过两年、审计或绩效检查评价中存在问题且未整改完成的,一律不得申报资金。对存在项目资金进展缓慢,审计和专项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且整改不力的县(市区),视情减少或暂停申报资金。专项资金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原则上申请了国家专项的项目不得再申请省级专项。
(二)确保项目实施。为提高预算执行进度,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合理安排年度计划,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须确保2024年开工建设,优先申报当年能完工的项目。
(三)报送资料要求。申请2024年国家专项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务必于2023年7月30日前,通过系统报送项目资料,完成申报工作,做好项目储备。各市文物局商当地财政部门对本区域内项目按照轻重缓急排序,形成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并汇总填报《2024年度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本区域项目绩效目标表,于2023年8月10日前报送省文物局(电子版发至邮箱swwjcwc@163.com),局直属单位直接报送省文物局,逾期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陕西省文物局
2023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