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10000435203931Y/2024-00050 | 发文字号: | 陕文物发〔202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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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省文物局 | 公文时效: | 长期公开 |
主题分类: | 文物 | 发布日期: | 2024-01-19 |
名 称: | 关于进一步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准备工作的通知 |
各设区市文物局、杨凌示范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韩城市文物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要求,现就我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以下简称四普)机构及队伍组建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成立普查机构
各市、县(区)级文物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所属地方人民政府对四普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参照国家四普领导小组组织架构,坚持党政同责,建立党委宣传部和政府负责同志双组长领导机制,并结合各地实际,研究成立四普组织机构及其办公室,组织机构成立情况于2024年2月9日前向省普查办报备。
二、摸底遴选,组建普查队伍
各市普查机构要抓紧组建本行政区文物普查队,负责本辖区内县(区)的具体普查工作。各市普查机构在研究组建普查队伍时,应对辖区内文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文博考古专业人员及社会力量进行摸底遴选,并充分发挥乡镇文化站、基层文保员力量作用,鼓励新进入文物系统年轻人、高校相关专业学生参加普查。队伍组建应于2月底前完成,并将队伍名单报省普查办。
三、夯实基础,完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根据前期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公布名录、实有名录及已认定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建立情况,我省尚有部分县区未正式公布三普不可移动文物名录。按照国家文物局要求,请各市级文物行政部门督促指导尚未公布三普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县(区)级文物行政部门,按照程序尽快对尚未公布的三普不可移动文物重新进行认定、公布,并将认定、公布文件于2月9日以前上报省普查办。
四、加大投入,做好经费保障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公共文化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文物普查经费分级负担。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承担本地普查机构工作经费、编制内在职人员支出、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及相关工作支出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请各市、县(区)级文物行政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快落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确定专人负责按期完成相关工作,为下一步四普工作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陕西省文物局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