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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转发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09-24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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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10000435203931Y/2025-00169 发文字号: 陕文物发〔2025〕116号
发布机构: 省文物局 公文时效: 长期公开
主题分类: 文物 发布日期: 2025-09-24
名    称: 转发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文物局、杨凌示范区文物局、韩城市文物局,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指导各地切实做好文物建筑的预防性保护工作,明确工作内容,提升管理水平,确保文物建筑安全和合理使用,国家文物局近期印发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技术导则(试行)》(文物保发〔2025〕26号),现转发你们,并就相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工作的必要性。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是延续文化遗产生命、减少事后干预的关键举措,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个人)应树立正确的保护理念,通过持续、规范、科学地开展日常保养维护,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病害威胁,延续文物建筑的使用寿命,最大限度地保存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坚持科学的预防性保护原则。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个人)应坚持预防为主原则,借鉴传统“岁修”模式,将日常保养维护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及时发现、记录、汇报和妥善处理文物建筑病害,保持文物建筑整洁、安全、稳定的良好状态。坚持最小干预原则,预防性保护措施应尽量减少对文物本体及其周边环境的人为干预和影响,所采取的技术措施应当不妨碍再次对文物建筑进行保护处理。

三、建立健全预防性保护工作机制

(一)落实管理使用单位(个人)主体责任。文物管理使用单位(个人)是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项目的责任主体,要落实专人负责制,组织或委托专业单位做好项目管理,针对文物建筑的屋面、梁柱承重结构、墙体或外立面、装修、油饰彩画、地面、台明、院落和排水、附属文物、保护性设施等,系统开展调查诊断和专业检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做好贯穿全过程的记录与报告编制。

(二)规范项目申报管理。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项目纳入年度项目计划集中申报。各地市文物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组织辖区内文物管理使用单位申报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项目,指导做好项目计划书(模板见附件2)和工作方案的编制工作,经集中审核后,于每年6月1日前将年度项目计划报至我局。

(三)加强项目过程监管。各地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将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项目纳入文物保护项目台账,及时指导跟进项目实施,于每年3月1日前将辖区内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年度总体进展和各项目年度报告统一报送我局。

(四)强化监督与验收机制。各地市文物行政部门应通过定期检查和抽查方式督促本地区落实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工作。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组织初验,全面评估实施质量与保护效果,同时在三个月内报我局验收并提交项目结项报告(体例见附件3)。我局将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实地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并重新验收。同时,各地市应妥善处理地方上报的文物建筑险情,按要求做好抢险加固工程报批工作。

四、请各地市结合上述要求,组织相关文物部门和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个人)认真学习《技术导则》《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文物建筑日常保养维护工作的通知》《陕西省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技术规程》,进一步做好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工作,确保文物安全。

特此通知。

附件:

1.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物保发〔2025〕26号)

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类)项目计划书模板

3.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项目结项报告体例要求


陕西省文物局        

2025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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