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610000435203931Y/2025-00248 | 发文字号: | 陕文物发〔2025〕154号 |
|---|---|---|---|
| 发布机构: | 省文物局 | 公文时效: | 长期公开 |
| 主题分类: | 文物 | 发布日期: | 2025-12-24 |
| 名 称: | 关于开展第八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遴选工作的预通知 | ||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文物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进一步加强我省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提示加大文物保护单位公布力度的通知》(办保函〔2025〕1082号),我局拟于近期启动第八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预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申报项目原则上从各地区已公布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产生。近年来有新发现或新认识,且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能明显反映我省文化特征的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可指定申报。
二、申报原则
(一)价值优先。申报对象要有利于突出中华文明历史价值,突出强调该文物在我省的标志性地位和重要意义,能够反映陕西各历史时期的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活动,或对某一历史时期的社会发展具有典型性、代表性。
(二)全面筛选。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六大类别进行广泛筛选,务必从多方面多角度体现我省文化内涵和价值,突出地域特色。
(三)确保质量。坚持真实性和完整性原则,要求文物构成明确清晰,文物保护状况良好,产权明确,保护管理机构等基础工作完善。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项目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制作申报文本及材料,报市级文物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开展现场考察评审,提出推荐意见,完成后将申报材料统一报送我局。
(二)隶属于中央、省级部门及行业协会的申报项目,申报文本及材料可直接报送至我局,报送前须征得申报项目所在地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同意。
(三)申报项目应一处一表,不得“打捆”申报。
(四)申报项目为非国有产权的,申报前应征得所有权人同意(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具有特殊价值的文物,地方政府应积极组织上报,如有未上报的,我局将直接确定进入遴选程序,并指定补充申报材料。
四、申报材料内容
(一)市文物主管部门的推荐文件;
(二)专家意见书;
(三)申报书,内容包括文物简介、文物本体构成清单、价值评估与对比分析,以及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公布文件、专门管理机构建设情况或者专人负责情况的说明等;
(四)文物产权所有人、使用人证明文件。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文物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深刻理解核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推动建立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常态化机制,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公布工作的统筹谋划,注重梳理和挖掘具有突出价值的文物资源,主动开展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工作,加大文物保护单位公布力度。
(二)各地文物部门应结合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成果,组织文物、党史、地方志、住建、规划等相关部门及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价值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进行初步调查、筛选和评估论证。根据不可移动文物价值,可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具备重大价值的,应积极组织申报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提升保护级别。
(三)各地文物部门应充分利用预通知后的准备期,抓紧准备申报材料,对照申报条件,提前梳理潜在对象,查漏补缺,特别是对保存状况、档案资料、保护管理机构等进行完善,为正式申报打下坚实基础。
(四)各地文物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规划、宗教、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申报相关工作。
(五)申报时间、程序、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及格式文本将随后正式下发。
附件:《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提示加大文物保护单位公布力度的通知》(办保函〔2025〕1082号)
陕西省文物局
2025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