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10000435203931Y/2020-27004 | 发文字号: | 陕文物函〔2020〕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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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省文物局 | 公文时效: | 长期公开 |
主题分类: | 文物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
名 称: | 关于西安市长安区常宁医院涉及任家寨墓葬(M1)意见的报告 |
省政府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第472号办文单收悉。按照相关规定,经我局核查研究,意见如下:
一、西安市长安区常宁新区常宁医院建设工程选址涉及的任家寨墓葬(M1),属于登记在册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点。按照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物保函〔2017〕75号)第五条要求:“建设工程选址,应尽可能避开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无法避开的,应优先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应实施异地迁移保护或考古发掘。” 按照法律规定,考古发掘项目由国家文物局审批。
二、2019年6月,西安市文物保护考古研究院通过考古发掘电子审批系统,上报了常宁医院项目(常宁新区CA-27-10储备地)考古发掘申请,申请计划包含了任家寨墓葬在内的31座墓葬,国家文物局批准了该发掘项目(考执字2019第626号)。2019年11月,西安市文物保护考古研究院完成了考古发掘工作。
三、鉴于任家寨墓葬(M1)的考古发掘工作已经结束,考古机构按照田野考古工作规程,对墓葬的全部信息资料进行了提取,文物保护工作基本完成;并经专家勘察论证,该墓葬保存状况差,原址保留价值不大。因此我局原则同意西安市政府意见。
特此报告。
陕西省文物局
2020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