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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局系统聘用制讲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局系统聘用制讲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5-25 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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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10000435203931Y/2023-00070 发文字号: 延规〔2023〕005-市政办003
发布机构: 省文物局 公文时效: 长期公开
主题分类: 文物 发布日期: 2023-05-25
名    称: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局系统聘用制讲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局系统聘用制讲解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局系统聘用制讲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延安革命纪念地全国爱国主义、革命传统和延安精神三大教育基地作用,提高讲解员素质,稳定讲解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局系统聘用制讲解员。

第三条 聘用制讲解员应当具有国民教育大专以上学历,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艺术特长。

第四条 聘用制讲解员的数量由市委编制部门会同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局,按照观众接待量、展线长短、展示规模等,提出人员限额核定意见,报市编委会审定后执行。

第五条 聘用制讲解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方案由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局制定,经市委组织部审批后由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招聘工作可参照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2017〕5号)中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

第六条 招聘工作结束后,用人单位应当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后需向编制、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报送人员名册进行备案。

第七条 聘用制讲解员的等级管理实行评聘结合的办法,其考核与评定工作由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局负责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聘用制讲解员共分为六个等级,即:特级讲解员、一级讲解员、二级讲解员、三级讲解员、四级讲解员、初级讲解员。

第九条 聘用制讲解员,试用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可晋升为初级讲解员,初级讲解员工作满一年可晋升为四级讲解员;连续三年具备四级讲解员资格的,可申报参加三级讲解员的等级评定;连续三年具备三级讲解员资格的,可申报参加二级讲解员的等级评定;连续四年具备二级讲解员资格的,可申报参加一级讲解员的等级评定;连续五年具备一级讲解员资格的,可申报参加特级讲解员的等级评定。等级晋升的评审工作一般每三年开展一次。

第十条 聘用制讲解员可同时参加文博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定。

第十一条 聘用制讲解员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能上能下、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特级讲解员占所有聘用制讲解员总数的比例一般控制在5%左右,一级讲解员占比15%,二级讲解员占比30%,三级讲解员占比30%,四级及以下等级讲解员占比20%。在高等级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低等级讲解员可以高职低配占用高等级岗位。

第十三条 聘用制讲解员由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在本系统单位内讲解岗位上调整使用。

第十四条 聘用制讲解员实行岗位等级工资和正常晋档补贴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其中50%为基本工资,按月发放,50%为绩效工资,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的数量、质量、出勤率及其他要求,搞活分配。

第十五条 聘用制讲解员每月岗位等级工资标准为2800元,每晋升一个等级,岗位等级工资增加500元。初级讲解员不享受晋级补贴。

第十六条 聘用制讲解员享受正常晋档补贴。凡年度考核合格者,从下个年度的元月起,正常晋档补贴增加100元。

第十七条 聘用制讲解员在签订聘用合同后,按照城镇企业职工的标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五大保险中属单位应当承担部分列入财政预算,属个人应当承担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公积金属单位应当承担部分由讲解费返还金中缴纳,个人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八条 聘用制讲解员参照我省城镇企业职工的标准享受夏季降温费和冬季取暖费。

第十九条 聘用制讲解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实行总量核定的办法。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每个年度的11月底,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局根据人员及等级变化情况,按程序申报下一年度工资保险福利费用总额,由财政部门核定后进行拨付。

第二十条 聘用制讲解员享有参加业务学习培训和学术研讨交流等待遇,鼓励讲解员成为研究型专家人才。

第二十一条 聘用制讲解员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聘用制讲解员在合同期内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聘用制讲解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可以办理转岗手续。转岗后,不占聘用制讲解员岗位,继续享受原岗位等级工资,不享受正常晋档补贴。如本人不愿意申请转岗,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转岗后的岗位等级工资或解聘后的经济补偿费用由财政负担。

第二十四条 聘用制讲解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领取养老保险金,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9日起施行,2028年6月9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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