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与陕西等六省区
签署保护丝绸之路遗产的联合协定
2013年3月4日,国家文物局与丝路沿线省份陕西、河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六省区政府在京签署《关于保护丝绸之路遗产的联合协定》。文化部副部长、国家文物局局长励小捷与六省区副省长(副主席)签署《协定》,国家文物局副局长童明康主持,陕西省副省长白阿莹代表陕西省签署《协定》。
励小捷在致辞中回顾了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和跨国系列申遗工作的进展,强调了此项工作具有历史意义和重要影响。他指出,联合协定充分体现了国家文物局与各相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保护丝绸之路遗产的共识和决心。国家文物局将把丝绸之路遗产保护和“申遗”作为一项关系全局的重点工作,全力支持地方政府做好相关工作,切实维护丝绸之路遗产价值的真实性、完整性,为丝绸之路“申遗”成功做好准备。
《关于保护丝绸之路遗产的联合协定》规定,有关省、自治区文物局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丝绸之路遗产的保护工作,并督促指导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履行丝绸之路遗产保护职责,将丝绸之路遗产保护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应当建立与同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所辖各市县人民政府之间的协调机制,督促指导丝绸之路遗产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制订颁布地方性专项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编制丝绸之路遗产的保护管理规划。丝绸之路所在地市县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丝绸之路遗产展示和标识系统,对丝绸之路遗产的文化价值进行阐释,加强与丝绸之路有关的可移动文物的征集、研究、保护和展示,鼓励出土文物在丝绸之路遗产所在地进行原址展示。丝绸之路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进行影响遗产价值及其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工程建设,并应实行建设项目遗产影响评估制度。将丝绸之路遗产所在地辟为参观游览区以及设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相关规划的要求。丝绸之路沿线各级地方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遗产保护管理的交流与合作。鼓励丝绸之路遗产的保护管理机构、相关的文物博物馆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社会团体、群众性保护组织等,参与丝绸之路遗产的保护和研究工作。
六省区人民政府负责人表示,将按照联合协定要求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和跨区域合作,全力推进本地区丝绸之路遗产保护和申遗工作。
陕西省政府副省长白阿莹指出,陕西省将以这次协定的签署为契机,按照协定要求进一步加强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加快推进丝路申遗工作。确保按时完成申遗各项前期工作,确保申遗成功,确保丝绸之路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为陕西乃至全国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做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