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号: 打印
分享:

关于印发《省文物局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馆(院)长负责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省文物局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馆(院)长负责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3-01 16:03
字号: 打印

陕文物党〔2012〕7

 

关于印发《省文物局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馆(院)长负责制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局直属各单位党组织:

     《省文物局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馆(院)长负责制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全面学习领会文件精神,结合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陕西省文物局党组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细则 通知   

  抄送:局领导、有关处室、档                       

[SITESERVER_PAGE]

  陕西省文物局                                  2012年2月28日印发 

                                                     共印30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馆(院)长负责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局直属事业单位的管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馆(院)长负责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结合局直属事业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局直属事业单位党委是单位的领导核心,把握文博事业的发展方向,负有对单位发展的战略性、全局性、根本性问题做出决策的责任,统一领导单位工作。

    第三条  局直属事业单位馆(院)长是单位的法人代表,主持单位业务科研和行政工作,应该自觉接受党委的领导、执行党委的决议、把党委的决策目标化为具体行政措施

[SITESERVER_PAGE]

    第四条  党委领导下的馆(院)长负责制既要保证党委的集体领导,又要保证馆(院)长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党委书记是党委一班人的班长,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承担单位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兼任副馆(院)长。副书记协助书记做好党委工作,其他委员分工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群团委员、统战委员等。在单位重大问题上,党委书记应主动与馆(院)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做到步调一致。

    第六条  党委要全面完成《中国共产党章程》赋予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并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领导班子、党员、干部职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文物工作方针。

    (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积极性,确保局党组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积极推动单位的改革和创新,保持稳定和谐发展;支持馆(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相关法规制度积极主动、充分地行使职权,确保全年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三)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切实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积极发挥所属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讨论决定单位内部组织机构的调整与设置;讨论决定人事、人才、干部问题;讨论决定涉外(境外)事项;讨论决定涉及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和带有全局性的管理规章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民主推荐、竞聘、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五)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组织和统一战线工作,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单位反腐倡廉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和运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积极推进党(政)务公开和审计工作。

    第七条  馆(院)长是单位负责行政和业务科研工作的主要领导,对外代表单位。党员馆(院)长兼任党委副书记。副馆(院)长协助馆(院)长做好分管工作。在单位重大行政业务工作上,馆(院)长应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主动与党委书记沟通情况,及时提交党委会议进行研究。

[SITESERVER_PAGE]

    第八条  馆(院)长在省文物局和单位党委的领导下,依靠广大干部职工,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学习领会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依法行政,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着力提升文物保护水平,促进科学研究,合理利用,有效管理,服务社会;在坚持公益性质、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力争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二)及时拟定业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项目论证方案、具体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业务科研、行政管理文物安防、干部职工业务培训工作;拟定单位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方案,提名推荐、任免(聘任与解聘)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对干部职工进行人事管理并依据工作表现及绩效原则实施奖惩;有效保护和管理单位文物和固定资产,确保文物安全,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馆(院)长主持馆(院)长办公会议,主持负责单位业务、科研、人事、外事、财务、审计、文物安全、文化产业、交流合作、基本建设、总务后勤、政务公开和安保内勤等方面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四)馆(院)长代表单位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和涉外(境外机构签署有关合作协议,代表单位接受各种捐赠。

[SITESERVER_PAGE]

    (五)对于下列涉及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全局性工作或重大问题,馆(院)长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研论证,制定初步方案并提交党委会讨论通过后,负责组织实施:

    1、提名单位业务科研、行政部门的负责人选,经党委履行程序、讨论决定后,由馆(院)长签署任免(聘任)决定。

    2、提出单位内部组织机构的调整设置方案、定编定员方案;年度单位进人计划、岗位调整方案、干部职工晋升、奖惩方案。

    3、基础设施建设和业务科研等方面的重要项目安排及文化产业发展规划。

    4、年度经费预决算及大额资金的使用。

    5、带有全局性的单位基本制度的确定与修改。

   6、与国内外文博单位及其他机构的重大合作项目。

    7、单位土地和其他重要设施的租售和征用;文物的调拨、交换、出借、征集;干部职工住房、绩效工资等重大福利待遇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8、关系单位稳定、并经馆(院)长提出需要党委会讨论的其它行政事项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九条  局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党委会议、馆(院)长办公会议、馆(院)务会议制度。

    第十条  党委会是单位的最高决策机构。党委会议由党委委员参加,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书记不在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和主持。讨论非党务工作时,非党员(党委委员)馆(院)长、副馆(院)长列席会议,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根据有关规定和需要由党委书记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增加次数。党委会的组织和秘书工作由党办主任负责。

    第十一条  按照第六条的工作职责,党委会主要议决范围如下: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指示决定和单位党委会决议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二)单位发展方向、发展规划、重大改革举措。

    (三)单位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

[SITESERVER_PAGE]

    (四)干部推荐任免,人事、人才及干部职工队伍建设,人员出国(境)问题。

    (五)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向上级重要请示报告、重要规章制度,党委会工作报告。

    (六)单位工会(含职代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组织和统一战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七)第八条(五)中所列需要馆(院)长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行政事项。                                 

    第十二条  馆(院)长办公会是单位研究日常行政和业务科研的组织机构。馆(院)长办公会由馆(院)长召集和主持,副馆(院)长参加,馆(院)长不在时,可委托担任党委书记的副馆(院)长召集和主持。专职党委副书记可以参加会议并与副馆(院)长享有同等权利,纪委书记、监察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有关规定和需要由馆(院)长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馆(院)长办公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增加次数。馆(院)长办公会的组织和秘书工作由行政办主任负责。

    第十三条  按照第八条的工作职责,馆(院)长办公会主要议决范围如下;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上级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方案、重要措施和具体安排。

    (二)讨论落实馆(院)党委关于工作方针、指导思想、发展方向、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和重要措施,组织实施馆(院)党委会议决定的行政性工作事项。

    (三)研究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阶段性工作安排、馆(院)长工作报告及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

    (四)讨论落实业务科研和行政管理日常工作。

    (五)审议决定单位召开的业务科研、行政管理等会议,协调部署单位整体性的行政工作,听取有关部(室)的重要工作汇报。

    (六)讨论处理干部职工通过工会(职代会)、团代会、妇委会、统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等途径提出的有关行政工作提案和关系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七)讨论决定筹措经费方式、兴办产业事项;实施年度财务预算、大额资金使用和基本建设项目;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的有关事项。

[SITESERVER_PAGE]

    第十四条 馆(院)务会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针对全局性的工作,一种是针对局部性(专门性)工作。一般视其工作需要决定召开次数,馆(院)务会的组织和秘书工作由行政办派员负责。

    针对全局性工作的馆(院)务会议,由馆(院)长主持和召开,部门正(副)职以上领导干部、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组织负责人参加,主要内容是传达上级文件指示决定,传达馆(院)党委会和馆(院)长办公会决议,听取各部门工作汇报,安排部署有关工作,讨论征求有关意见建议。

    针对专门性工作的馆(院)务会议,由分管馆(院)长主持和召开,分管部门负责人参加,其他参加人员由分管馆(院)长确定。若需要跨分管部门人员参加会议、部署工作,应事先与有关分管领导进行沟通。主要内容是分管馆(院)长落实单位党委会、馆(院)长办公会议决议 。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党委会和馆(院)长办公会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形成决议。党委委员党内分工由党委书记与副书记沟通后提出初步意见,馆(院)长分工由馆(院)长与党委书记沟通后提出初步意见,分别提交馆(院)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但行政分工要充分尊重馆(院)长的意见。

    第十六条 党委会和馆(院)长办公会的会议日期和议题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党委书记、馆(院)长其他班子成员之间要始终保持相互沟通状态。党政办公室在班子成员沟通中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十七条 党委会议题由书记与副书记商定。凡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行政议题,由分管馆(院)长提请馆(院)长同意后,积极负责地提供论证材料、政策依据和可供选择的方案意见,由馆(院)长与党委书记主动协商、交换意见、力求取得共识。会上由提出议题的分管领导汇报方案与建议,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并作出必要补充。党委会议议决的事项,按照党务、政务予以区分,党务事项,以党委名义公布,由书记签发文件;行政事项,以行政名义公布,由馆(院)长签发文件

    第十八条 党委会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十六字方针和四个服从的要求开展工作。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干部问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会议讨论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讨论通过。对于重要问题,会议发生意见分歧时,若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做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SITESERVER_PAGE]

    党委会讨论干部问题,要逐个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行政干部任免,会前要征求馆(院)长和分管馆(院)长的意见,特别要重视非党员(党委委员)馆(院)长的意见。党委按规定程序决定任免干部后,党群干部的任免,以党委文件,由书记签发;行政干部的任免,以行政文件,由馆(院)长签发。

    第十九条  馆(院)长办公会议题由职能部门向分管领导提出需要讨论问题的建议,分管领导报馆(院)长,在征求党委书记意见后由馆(院)长确定上会议题。馆(院)长办公会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后,由馆(院)长决定。

    第二十条  单位党政办公室主任要分别做好党委会和馆(院)长办公会会议记录,如实记录会议议题、发言内容、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有的决议由职能部门根据纪要写成正式文件,上报下发有关部门或人员。会议内容应按照党务公开和政务公开的要求进行公布,并安排部署落实。暂时不宜公开的内容,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泄露,严肃保密纪律。同时,馆(院)行政办公室也要做好馆(院)务会议记录,及时拟定馆(院)务会议纪要上传下发,以便增强领导间互通情况、沟通信息。

第五章  监督制约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党委更好地把好方向、抓好大事、管好干部、用好人才,总揽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各单位要树立党委领导是核心——重在决策,馆(院)长负责是关键——重在执行的工作理念,建立在重大问题上决策权与执行权相分离的运行机制。原则上党委书记兼副馆(院)长)分管人事劳资等部门、馆(院)长或馆(院)长委托副馆(院)长分管财务等部门。从运行机制上实现人权与财权的分离,财务审批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第二十二条  党委书记和馆(院)长要带头遵守重大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办事,自觉接受同级纪委的监督;各单位纪委每年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召开前对单位领导班子贯彻本《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独立负责地以书面形式上报单位党委和局直属机关纪委。在局党组纪检组的领导下,局直属机关纪委有针对性地对有关单位贯彻落实集体领导制度进行复查,必要时要求有关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将此内容列入主要内容之一。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过好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加强自律自查,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委要按规定及时向群众通报民主生活会情况,自觉听取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SITESERVER_PAGE]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党委会要建立向全体党员报告工作和党务公开制度;馆(院)长办公会要建立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政务公开制度;纪委要建立向党委会报告党风廉政状况和纪律检查情况制度。各单位领导班子要形成长效机制,自觉接受同级纪委的监督和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党委会、馆(院)长办公会和纪委要适时召开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离退休干部座谈会,通报工作,听取意见,发挥他们在单位工作中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局直属党委建制事业单位,局直属党总支建制事业单位比照执行,局直属党支部建制事业单位参考执行。

    第二十六条  局直属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细则,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或相关配套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局党组授权局直属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中央政府和国家部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