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有可移动文物的定名标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本次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的文物定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文化部,1986年6月19日
《藏品档案填写说明》,国家文物局,1991年11月19日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文物定名
在对文物进行科学认定和分类的基础上,根据文物的主要内容、特征等因素,针对具体文物制定的科学、准确、规范的称谓。
4 与此次普查中文物定名相关的文件材料
《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登记表(试行)》及其著录说明中“名称”部分。
5 定名原则:
5.1 此次普查中的文物定名应科学、准确、规范。
5.2 文物已有名称而且比较准确的,采用已有名称。
5.3 没有名称的文物,可以通过本次普查,依定名要素为其定名。
5.4 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定名,依照相关学科国际命名法规定名。
6 定名要素
6.1 年代。指文物的制造或使用年代。
6.2 特征。指文物的主要特征,如主题纹饰、主要工艺、主要内容、主要材质、主要作者以及产地、物主名、民族名、国名等。
6.3 器物的通称。
6.4 定名一般按照时代、特征、通称顺序排列。
7 文物定名示例
7.1 金银类
明 龙纹 金执壶
7.2 铜器
战国 武士斗兽纹 铜镜
7.3 铁器
战国 “右廪” 铁斧范
7.4 陶、泥器类
唐彩绘 陶俑
7.5 瓷器类
元磁州窑 白地黑花 婴戏图 罐
7.6 砖瓦类
春秋鸟纹 瓦当
7.7 宝、玉石器类
西汉 夔凤纹 玉卮
7.8 石器石刻类
东汉 中平二年 曹全碑
7.9 漆木竹器类
战国彩绘 漆方盒
7.10 绘画类
清任伯年 花鸟图 轴
7.11 书法类
元鲜于枢 行草“进学解” 手卷
7.12 拓片类
清拓汉“长乐未央”瓦当 拓片
7.13 珐琅器类
明 缠枝莲纹 铜胎珐琅三足炉
7.14 玻璃器类
唐 素面 圈足 浅蓝色 玻璃盘
7.15 骨角牙器类
明螭耳饕餮纹 犀角杯
7.16 纺织(绣)品类
清缂金十二章纹 龙袍
7.17 皮革类
二十世纪初 赫哲族 鱼皮衣
7.18 玺印类
明“工政府屯田清吏司契” 铜印
7.19 文具、乐器、法器类
清瓜瓞绵绵纹 端砚
7.20 货币类
唐 “田”字 船形 银锭
7.21 雕塑、造像类
五代铜鎏金 观音菩萨 立像
7.22 古代人类遗体、遗骸类
公元前十七世纪新疆小河墓地 女性干尸
7.23 文献图书类
清刘鹗著《老残游记》 手稿本
7.24 徽章、证件类
五四时期“警告同胞 勿忘国耻” 纪念章
7.25 邮品类
1989年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四十周年 小型张
7.26 票据类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河南省侨汇商品供应证副食 十元券
7.27 音像制品类
1962年吕厚民摄 “毛主席在上海打乒乓球” 照片
7.28 交通、运输工具类
清木制 骡车
7.29 度量衡器类
西晋骨尺
7.30 武器装备、航天装备类
2003年神舟五号飞船 返回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