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盗掘、盗窃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构件、石刻、石窟寺等文物犯罪行为。
2.在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河道挖沙取石、非法取土、开山炸石等违法行为。
3.在文物保护修缮、博物馆建设、考古勘探发掘等工程项目中恶意竞标、恶意投诉、煽动闹事、阻拦施工、强占工地、强揽土石方、劳务施工、垄断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和建筑砂石料供应、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
4.在对外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欺诈恐吓游客、围追兜售、收保护费、聚众煽动闹事的违法行为和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5.在文物行政执法过程中拒绝检查、干扰执法、暴力执法、威胁侮辱、打击报复执法人员、煽动聚众闹事、采取封门堵路等形式,冲击行政机关、执法机构,扰乱公共秩序、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
6.包庇或纵容黑恶势力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保护伞”、以及其他违法行为。